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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献锋
王献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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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 11101201010486125
  • 资格证号:
  • 地区:北京-丰台区
  • 手机:18511112922
网站公告

    王献锋,北京京默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研究生(在职)、中国政法大学首届刑辩班、中国人民大学第六届刑辩班、中国刑事律所联盟第三期刑辩班结业;衷于刑辩、志于刑辩、专于刑辩;二十年法律从业经历,办案足迹全国一半省份,河北、山东大部分城市,实务经验丰富;具有无罪判决、不起诉决定、免于刑事处罚、单处罚金判决等多起成功刑辩案例,多起缓刑、取保、取保后撤销案件等成功刑辩案例。2020年在北京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北京京默律师事务所,主要业务:刑事辩护和代理、劳动工伤、申诉再审,全国范围内承办律师业务,咨询电话(微信)18511112922。

   近年办理的部分刑事案件:

   1、2015年,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申某盗窃案,申某被指控盗窃4起,经王献锋律师辩护,法院判决单处罚金一千元;

   2、2017年,河北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陈某涉嫌敲诈勒索宣告无罪案,一审检察机关指控三起敲诈勒索,经王献锋律师辩护,法院判决两起不成立;上诉后,二审认定第三起不成立,终审判决陈某无罪。该案被收录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律师经典案例2017卷》

   3、2017年,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李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诈骗案,检察机关指控李某五起犯罪,经王献锋律师辩护,其中数额最大的一起诈骗案,法院判决指控不成立。

   4、2017年,河北省鸡泽县检察院办理的傅某涉嫌诈骗案,经辩护,案件被退回侦察机关,傅某办理取保候审,期满后未被追诉。

   5、2018年,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区分局办理的傅某涉嫌诈骗案,经辩护,成功办理取保候审,期满未追诉。

   6、2018年,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区分局办理的王某涉嫌诈骗案,经辩护,检察机关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

   7、2018年,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辛某敲诈勒索案(二审),王献锋律师为辛某做无罪辩护,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根据辛某的实际羁押期限确定改判了辛某的刑期。   

 8、2019年5月,办理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侦办的某强奸案,在审查批准逮捕环节,向检察机关提出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被采纳,当事人被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期满未追诉。

 9、2019年7月,办理河北邯郸某故意伤害案,经辩护,当事人被法院判决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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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转换型抢劫罪需要什么条件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8-01-06 08:42)     点击:286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该条规定在理论上被称之为(转化型抢劫罪) 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

首先,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的犯罪行为

这是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 行为人如果没有盗窃、诈骗、抢夺的行为为,直接对被害人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强行索取财物的 就可以直接认定为抢劫罪 就不适用刑法的二百六十九条的定罪处罚 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必须有盗窃 诈骗抢夺的行为为前提 行为人实施盗窃 诈骗 抢夺的行为 并不必须够成犯罪 也就是说即使没有达到数额较大 不构成盗窃 诈骗 抢夺罪的但为窝藏赃物 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 情节严重的就可以按照抢劫罪论处 但是如果使用当场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 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则不人为是犯罪

其次,行为人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这是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客观条件行为人的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行为必须是“当场”使用 这里的 “当场” 是指行为人在盗窃 诈骗抢夺行为的现场或虽离开现场但尚被追逐的过程中 。行为人在盗窃 诈骗 抢夺的行为中 没有达到目的 未取得财务而被人发现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强取财物的行为就应当人定为转化行抢劫罪 或者 取得财物后被人发现,在逃跑被追逐的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也应当人定为转化型抢劫罪,适用刑法的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如果行为人作案以后 在其他的时间地点对被害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 则就不能认定为转化型抢劫罪 也就不能适用刑法的第二百六十九条进行处罚,其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按其他的刑法条款论处

最后,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证据

这是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主观条件 所谓的窝藏赃物 是指为了保护赃物不被追回 ;所谓抗拒抓捕是指港剧公安机关的拘留、逮捕和任何公民的抓捕扭送 ;所谓毁灭证据,是指销毁、消灭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遗留在作案现场的痕迹物品以掩盖自己的罪行 。只要行为人处于上述任何一个目的而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 就具备够成了转化型抢劫罪的主观条件。

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指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这些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劫后,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不应认定为《刑法》269条规定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是前行为构成盗窃、诈骗、抢夺犯罪,而这三罪的主体《刑法》明文规定必须是已满16周岁,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刑法》第17条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等八种罪负刑事责任,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行为人显然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的主体。

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可以构成转换型抢劫罪的只能是盗窃罪、诈骗罪以及抢夺罪等三种犯罪,并且在实际实施犯罪的过程中,还要求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另外使用暴力行为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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