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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献锋
王献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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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 11101201010486125
  • 资格证号:
  • 地区:北京-丰台区
  • 手机:18511112922
网站公告

    王献锋,北京京默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研究生(在职)、中国政法大学首届刑辩班、中国人民大学第六届刑辩班、中国刑事律所联盟第三期刑辩班结业;衷于刑辩、志于刑辩、专于刑辩;二十年法律从业经历,办案足迹全国一半省份,河北、山东大部分城市,实务经验丰富;具有无罪判决、不起诉决定、免于刑事处罚、单处罚金判决等多起成功刑辩案例,多起缓刑、取保、取保后撤销案件等成功刑辩案例。2020年在北京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北京京默律师事务所,主要业务:刑事辩护和代理、劳动工伤、申诉再审,全国范围内承办律师业务,咨询电话(微信)18511112922。

   近年办理的部分刑事案件:

   1、2015年,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申某盗窃案,申某被指控盗窃4起,经王献锋律师辩护,法院判决单处罚金一千元;

   2、2017年,河北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陈某涉嫌敲诈勒索宣告无罪案,一审检察机关指控三起敲诈勒索,经王献锋律师辩护,法院判决两起不成立;上诉后,二审认定第三起不成立,终审判决陈某无罪。该案被收录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律师经典案例2017卷》

   3、2017年,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李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诈骗案,检察机关指控李某五起犯罪,经王献锋律师辩护,其中数额最大的一起诈骗案,法院判决指控不成立。

   4、2017年,河北省鸡泽县检察院办理的傅某涉嫌诈骗案,经辩护,案件被退回侦察机关,傅某办理取保候审,期满后未被追诉。

   5、2018年,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区分局办理的傅某涉嫌诈骗案,经辩护,成功办理取保候审,期满未追诉。

   6、2018年,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区分局办理的王某涉嫌诈骗案,经辩护,检察机关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

   7、2018年,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辛某敲诈勒索案(二审),王献锋律师为辛某做无罪辩护,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根据辛某的实际羁押期限确定改判了辛某的刑期。   

 8、2019年5月,办理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侦办的某强奸案,在审查批准逮捕环节,向检察机关提出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被采纳,当事人被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期满未追诉。

 9、2019年7月,办理河北邯郸某故意伤害案,经辩护,当事人被法院判决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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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护理费标准和举证技巧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7-12-09 09:34)     点击:275

工伤护理费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停工留薪期的护理费,是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二是评定伤残等级后,经简单需要护理的生活护理费,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

职工发生工伤后,在住院治疗期间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单位应当安排专人进行护理,没有安排人员护理的,应当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以河北省为例,护理费标准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一人计算。出院后的提供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护理期限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护理的,护理费标准按照工伤职工的护理依赖程度确定,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30%、40%,按月支付。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系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

护理费的举证技巧

职工发生工伤后,在单位安排专人护理的情况下,职工一方无须考虑护理费的支付,由单位承担。在单位没有按排护理的情况下,法律规定护理费的标准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支付,作为工伤职工,一般情况下是无法获取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数额的,即便通过一定的方式了解到了工资数额,也很难拿出有效的证据,这种情况下,主张护理费时可以结合自己的实际损失,选择相对较高的护理费标准提出。由于证明用人单位工资的相关材料由用人单位保管,在用人单位不提供的情况下,仲裁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工伤职工的主张成立。


邯郸工伤律师王献锋,电话1340040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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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在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指派专人护理。经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同意,用人单位也可以按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人的标准支付护理费。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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