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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献锋
王献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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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 11101201010486125
  • 资格证号:
  • 地区:北京-丰台区
  • 手机:18511112922
网站公告

    王献锋,北京京默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研究生(在职)、中国政法大学首届刑辩班、中国人民大学第六届刑辩班、中国刑事律所联盟第三期刑辩班结业;衷于刑辩、志于刑辩、专于刑辩;二十年法律从业经历,办案足迹全国一半省份,河北、山东大部分城市,实务经验丰富;具有无罪判决、不起诉决定、免于刑事处罚、单处罚金判决等多起成功刑辩案例,多起缓刑、取保、取保后撤销案件等成功刑辩案例。2020年在北京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北京京默律师事务所,主要业务:刑事辩护和代理、劳动工伤、申诉再审,全国范围内承办律师业务,咨询电话(微信)18511112922。

   近年办理的部分刑事案件:

   1、2015年,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申某盗窃案,申某被指控盗窃4起,经王献锋律师辩护,法院判决单处罚金一千元;

   2、2017年,河北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陈某涉嫌敲诈勒索宣告无罪案,一审检察机关指控三起敲诈勒索,经王献锋律师辩护,法院判决两起不成立;上诉后,二审认定第三起不成立,终审判决陈某无罪。该案被收录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律师经典案例2017卷》

   3、2017年,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李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诈骗案,检察机关指控李某五起犯罪,经王献锋律师辩护,其中数额最大的一起诈骗案,法院判决指控不成立。

   4、2017年,河北省鸡泽县检察院办理的傅某涉嫌诈骗案,经辩护,案件被退回侦察机关,傅某办理取保候审,期满后未被追诉。

   5、2018年,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区分局办理的傅某涉嫌诈骗案,经辩护,成功办理取保候审,期满未追诉。

   6、2018年,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区分局办理的王某涉嫌诈骗案,经辩护,检察机关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

   7、2018年,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辛某敲诈勒索案(二审),王献锋律师为辛某做无罪辩护,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根据辛某的实际羁押期限确定改判了辛某的刑期。   

 8、2019年5月,办理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侦办的某强奸案,在审查批准逮捕环节,向检察机关提出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被采纳,当事人被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期满未追诉。

 9、2019年7月,办理河北邯郸某故意伤害案,经辩护,当事人被法院判决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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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他人恶意诽谤举报怎么处理?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7-11-23 11:01)     点击:459
一、被他人恶意诽谤举报怎么处理?

刑法第264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

此罪告诉 才处理,不告不理,但是严重危害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因此,如果遭到他人的恶意诽谤,当事人可以将其起诉至法院,诽谤者会受到法律制裁。

二、诽谤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2、客观方面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3、主体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不能构成犯罪主体。

4、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

被他人恶意诽谤举报,当事人应积极维权,收集对方诽谤的证据并起诉至法院,通过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基本权益。诽谤是会构成犯罪的,但实践中许多被诽谤者并未意识到可以通过法律的程序解决,同时诽谤罪告诉才会处理,因此许多诽谤他人者未能受到法律的制裁,这对于受害者来说十分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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