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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献锋
王献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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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 11101201010486125
  • 资格证号:
  • 地区:北京-丰台区
  • 手机:18511112922
网站公告

    王献锋,北京京默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研究生(在职)、中国政法大学首届刑辩班、中国人民大学第六届刑辩班、中国刑事律所联盟第三期刑辩班结业;衷于刑辩、志于刑辩、专于刑辩;二十年法律从业经历,办案足迹全国一半省份,河北、山东大部分城市,实务经验丰富;具有无罪判决、不起诉决定、免于刑事处罚、单处罚金判决等多起成功刑辩案例,多起缓刑、取保、取保后撤销案件等成功刑辩案例。2020年在北京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北京京默律师事务所,主要业务:刑事辩护和代理、劳动工伤、申诉再审,全国范围内承办律师业务,咨询电话(微信)18511112922。

   近年办理的部分刑事案件:

   1、2015年,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申某盗窃案,申某被指控盗窃4起,经王献锋律师辩护,法院判决单处罚金一千元;

   2、2017年,河北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陈某涉嫌敲诈勒索宣告无罪案,一审检察机关指控三起敲诈勒索,经王献锋律师辩护,法院判决两起不成立;上诉后,二审认定第三起不成立,终审判决陈某无罪。该案被收录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律师经典案例2017卷》

   3、2017年,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李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诈骗案,检察机关指控李某五起犯罪,经王献锋律师辩护,其中数额最大的一起诈骗案,法院判决指控不成立。

   4、2017年,河北省鸡泽县检察院办理的傅某涉嫌诈骗案,经辩护,案件被退回侦察机关,傅某办理取保候审,期满后未被追诉。

   5、2018年,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区分局办理的傅某涉嫌诈骗案,经辩护,成功办理取保候审,期满未追诉。

   6、2018年,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区分局办理的王某涉嫌诈骗案,经辩护,检察机关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

   7、2018年,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辛某敲诈勒索案(二审),王献锋律师为辛某做无罪辩护,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根据辛某的实际羁押期限确定改判了辛某的刑期。   

 8、2019年5月,办理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侦办的某强奸案,在审查批准逮捕环节,向检察机关提出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被采纳,当事人被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期满未追诉。

 9、2019年7月,办理河北邯郸某故意伤害案,经辩护,当事人被法院判决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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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物卡算受贿的规定是什么?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7-11-06 10:54)     点击:692
一、收购物卡算受贿吗

看具体情况。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二、多少钱算受贿

实践中也不排除这样一种情形: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大量收受他人贿赂,既不实施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也不作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思表示,甚至主观上根本没有打算为他人谋取利益,但它同样严重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形象和国家机关的声誉,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但我国刑法中受贿罪中这个“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的增设,就使一大批受贿行为被排除在犯罪之外,从而使这些行为不受刑法的否定性评价。同时,受贿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主观表示或客观表现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查明,这也给那些收受贿赂的人为自己的行为辩护提供了各种各样可能的借口,从而可以逃避刑法的制裁。正如有法学专家所指出的,这种立法给人们传递的信息并不是刑法要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的行为即受贿行为本身,而只是禁止收受了贿赂之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这就有意无意地培养了一批拿人钱财不为人办事的“流氓官员”。

再者,在受贿罪中,索贿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收受贿赂则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且规定,索贿的从重处罚。一个索贿行为在定罪和量刑中都成了从重处罚的要素,有违“一行为不二评价”的法训。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求,仅规定索贿的从重处罚,则既可以严惩索贿行为,又能减轻司法机关在证明收受他人财物与为他人谋取利益之间因果关系的困难。

我国已批准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只要索取或者收受不正当好处的行为是与其职务行为相关的,就构成贿赂犯罪。这与我国刑法规定的受贿罪在构成要件上有所不同。我们要按照“条约必守”的原则,取消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规定,真正做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这样一来,既能增强刑事立法的科学性,又便于司法适用,“收钱没办事不该算受贿”的奇谈怪论也自然会没有了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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