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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献锋
王献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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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 11101201010486125
  • 资格证号:
  • 地区:北京-丰台区
  • 手机:18511112922
网站公告

    王献锋,北京京默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研究生(在职)、中国政法大学首届刑辩班、中国人民大学第六届刑辩班、中国刑事律所联盟第三期刑辩班结业;衷于刑辩、志于刑辩、专于刑辩;二十年法律从业经历,办案足迹全国一半省份,河北、山东大部分城市,实务经验丰富;具有无罪判决、不起诉决定、免于刑事处罚、单处罚金判决等多起成功刑辩案例,多起缓刑、取保、取保后撤销案件等成功刑辩案例。2020年在北京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北京京默律师事务所,主要业务:刑事辩护和代理、劳动工伤、申诉再审,全国范围内承办律师业务,咨询电话(微信)18511112922。

   近年办理的部分刑事案件:

   1、2015年,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申某盗窃案,申某被指控盗窃4起,经王献锋律师辩护,法院判决单处罚金一千元;

   2、2017年,河北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陈某涉嫌敲诈勒索宣告无罪案,一审检察机关指控三起敲诈勒索,经王献锋律师辩护,法院判决两起不成立;上诉后,二审认定第三起不成立,终审判决陈某无罪。该案被收录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律师经典案例2017卷》

   3、2017年,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李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诈骗案,检察机关指控李某五起犯罪,经王献锋律师辩护,其中数额最大的一起诈骗案,法院判决指控不成立。

   4、2017年,河北省鸡泽县检察院办理的傅某涉嫌诈骗案,经辩护,案件被退回侦察机关,傅某办理取保候审,期满后未被追诉。

   5、2018年,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区分局办理的傅某涉嫌诈骗案,经辩护,成功办理取保候审,期满未追诉。

   6、2018年,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区分局办理的王某涉嫌诈骗案,经辩护,检察机关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

   7、2018年,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辛某敲诈勒索案(二审),王献锋律师为辛某做无罪辩护,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根据辛某的实际羁押期限确定改判了辛某的刑期。   

 8、2019年5月,办理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侦办的某强奸案,在审查批准逮捕环节,向检察机关提出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被采纳,当事人被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期满未追诉。

 9、2019年7月,办理河北邯郸某故意伤害案,经辩护,当事人被法院判决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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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抢劫与抢夺的区别具体是什么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7-09-16 11:32)     点击:343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两种罪行主要的区别有以下几种:

  一、两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有所不同

  抢夺罪的行为表现为乘其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乘其不备,公然夺取”应当被理解为被害人在被夺取的一瞬间,就会意识到其财物的损失,夺取财物的行为是可以为被害人立即觉察得到的。所以,抢夺行为的实施并不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当场抢走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只是针对被抢夺财物使用强力(也有可能是轻微暴力),使其脱离被害人的控制而占为己有。在抢夺犯罪中,被害人并没有失去行动自由和夺回财物的能力,只是行为人犯罪行为迅速、出其不意,使被害人来不及夺回自己的财物。而在抢劫犯罪中,行为人的手段行为表现为当场实施侵犯人身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来获取财物,主要为针对被害人的人身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截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暴力主要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抢劫过程中对被害人身体实行强制或者暴力侵袭的行为,并且是当场实施的。胁迫行为是指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或者任由行为人当场抢走财物的行为,其他方法是指使被害人处于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状态而当场劫取财物的行为。

  二、两者暴力的对象不相同

  暴力,通常是指具有公然性、攻击性、强制性的行动,包括对人的暴力和对物的暴力。而抢劫罪的暴力,一般是指对被害人身体实施的强烈打击或强制。有学者认为,抢夺罪与抢劫罪中暴力的根本区别在于:抢夺罪的力是作用在财物上,而抢劫的力是用在被害人身上,作用在于使被害人为避免身体伤害而放弃反抗或者无力反抗。还有学者指出,抢夺罪的暴力是直接对物使用暴力(对物暴力),并不是直接对被害人行使足以压制反抗的暴力;行为人实施抢夺行为时候,被害人来不及反抗,而不是被暴力压制不能反抗,也不是受胁迫不能反抗。当行为人使用轻微暴力夺取财物时候,就要区分这暴力是否足以压制他人反抗。

  三、犯罪的主观方面不完全相同

  抢劫罪和抢夺罪虽然都是故意犯罪,都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但故意内容却存在明显区别:抢夺罪的故意内容为明知被害人能发现财物当场被抢,但自认为能凭借某些优势条件或者客观上的有利条件而能够逃脱,故实施该抢夺行为。

  而抢劫罪的故意内容为:自认为能够凭借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能够让被害人不敢或者不能反抗,从而夺取财物。因此该故意内容至少包括以下两层含义:

  1、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2、从犯罪手段行为的方式上看,行为人意图通过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危害人身的方法来实现犯罪目的。

  也就是说,抢夺罪的故意并无侵犯他人人身的内容,而抢劫罪中故意必然包括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内容。这也是两罪在主观方面的本质区别。

  按照上述区别,抢夺罪的犯罪特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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