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7-04-28 01:06) 点击:498 |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劳社办[2006]105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逐步解决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前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以下称“老工伤”人员)待遇偏低、新老工伤管理不统一的问题,维护“老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推进工伤保险制度建设,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作为当前加快工伤保险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列入日程,尽快组织实施。要按照“全部纳入、分步实施、尊重历史、统筹兼顾”的总体思路,认真调查摸底,精心组织测算,周密制定方案,全力抓好落实。“老工伤”人员较少的地方,要抓紧制定工作方案,于今年底前将“老工伤”人员一次性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老工伤”人员较多的地方,可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采取分步实施的办法,但1-4级的“老工伤”人员今年底前必须全部一次性纳入,其他人员最迟应于2007年6月底前全部纳入。各地应注意总结经验,规范管理,结合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工作,积极探索开展“老工伤”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深化工伤保险制度改革。 二、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按当时政策认定为工伤或者已经由企业按照工伤支付待遇的伤残职工(含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农民轮换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亲属,现仍由企业支付工伤待遇的人员都应纳入工伤保险范围;上述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后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自纳入之月起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中,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并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继续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其基本养老金和护理费。 三、各统筹地区要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和“权力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实事求是的分析测算基金承受能力,研究基金筹集渠道,确保“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后的待遇支付。对于将“老工伤”人员工伤待遇纳入基金支付后资金有缺口的,可对于“老工伤”人员较多的企业分别采取一次性缴纳部分费用、调整缴费费率或者按伤残等级、统筹项目分期分批纳入等方式解决。既要确保工伤待遇支付,又要防止发生当期透支或挤占挪用基金的现象。具体办法由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根据企业缴费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研究制定。 四、对于按照职工发生工伤时的政策规定已经认定为工伤且手续齐全的人员,不再重新进行工伤认定,由企业提供具体人员名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直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对于未进行过工伤认定但由企业一直按照工伤支付待遇的人员,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企业或者工伤职工本人提供的相关原始证据进行审核;对于一直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五、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应切实加强领导,成立由工伤保险行政、鉴定、经办机构组成的解决“老工伤”问题办公室,抽调骨干力量,采取集中办公的形式,实行“一条龙”服务,减轻企业和职工负担,提高工作效率,确保“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顺利进行。 各地“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工作方案、进展情况、工作总结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报告省厅。 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逐步解决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前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以下称“老工伤”人员)待遇偏低、新老工伤管理不统一的问题,维护“老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推进工伤保险制度建设,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作为当前加快工伤保险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列入日程,尽快组织实施。要按照“全部纳入、分步实施、尊重历史、统筹兼顾”的总体思路,认真调查摸底,精心组织测算,周密制定方案,全力抓好落实。“老工伤”人员较少的地方,要抓紧制定工作方案,于今年底前将“老工伤”人员一次性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老工伤”人员较多的地方,可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采取分步实施的办法,但1-4级的“老工伤”人员今年底前必须全部一次性纳入,其他人员最迟应于2007年6月底前全部纳入。各地应注意总结经验,规范管理,结合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工作,积极探索开展“老工伤”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深化工伤保险制度改革。 二、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按当时政策认定为工伤或者已经由企业按照工伤支付待遇的伤残职工(含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农民轮换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亲属,现仍由企业支付工伤待遇的人员都应纳入工伤保险范围;上述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后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自纳入之月起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中,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并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继续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其基本养老金和护理费。 三、各统筹地区要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和“权力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实事求是的分析测算基金承受能力,研究基金筹集渠道,确保“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后的待遇支付。对于将“老工伤”人员工伤待遇纳入基金支付后资金有缺口的,可对于“老工伤”人员较多的企业分别采取一次性缴纳部分费用、调整缴费费率或者按伤残等级、统筹项目分期分批纳入等方式解决。既要确保工伤待遇支付,又要防止发生当期透支或挤占挪用基金的现象。具体办法由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根据企业缴费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研究制定。 四、对于按照职工发生工伤时的政策规定已经认定为工伤且手续齐全的人员,不再重新进行工伤认定,由企业提供具体人员名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直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对于未进行过工伤认定但由企业一直按照工伤支付待遇的人员,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企业或者工伤职工本人提供的相关原始证据进行审核;对于一直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五、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应切实加强领导,成立由工伤保险行政、鉴定、经办机构组成的解决“老工伤”问题办公室,抽调骨干力量,采取集中办公的形式,实行“一条龙”服务,减轻企业和职工负担,提高工作效率,确保“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顺利进行。 各地“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工作方案、进展情况、工作总结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报告省厅。 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