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录音证据,讨回多年欠款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7-03-25 04:59) 点击:487 |
基本案情; 李先生从事钢筋销售与加工生意,2009年8月份期间,先后数次向某工地销售钢筋计20余吨,工地方面承诺收到钢筋后付款,但迟迟未付。工程完工了,钢筋款仍分文未付。后来几年的时间里,李先生多次向对方索要,对方总是一推再推,就是不给钱。一直拖到了2016年11月。李先生感觉这样下去钱是要不会来了,想到了打官司。 李先生是我的老客户,在为其办理别的案件时,他提到了这件事,并说出想通过诉讼追债的想法。我问其有什么证据?合同有没有?他说没有;问他有欠条没有,他说没有。我问凭什么说他们欠你钢筋款。李先生说他们收到钢筋后,收料员给出了“对账单”。再问还有什么?回答除此之外什么也没了。 这是所谓的“收料单”: 这些纸片儿,几乎没有文字,内容不明确,还有勾抹涂改的痕迹,既不能证明价格也不能证明数量,更不能证明买卖关系,且时效已经超了——我给的咨询意见为:这官司不能打。 李先生表示很不甘心,反复询问有无补救措施。在李先生的坚持下,我建议其打电话给对方催款,通话过程中录音,第一要把双方买卖钢筋的事实说清楚,或者把欠钢筋款的事实说清楚;第二要想办法尽可能让对方认可购买钢筋的数量和价格;第三在通话中套出对方认可债务并同意偿还。我说能做到以上三点,还有争取的余地。李先生按照的我的安排,给对方打通了电话,并用手机记下了如下通话内容: 李:喂 张:喂 李:喂,张经理? 张:你谁呀? 李:我,李XX。 张:啊 李:我看看你五里铺的工地欠我这二十多吨钢筋,你去年年底说今年九月份给我,你看都九月二十四号了。 张:啊,快了,快了啊 李:快了? 张:快了、快了 李:张经理你看看,从这个09年用的到现在都七年多时间了,时间也不短了,哈哈 张:快了快了 李:你儿子给我签字的时候说半个月,最长半个月就给我钱,你看这一拖就七年多了 张:没事,快了快了啊 李:快了?你看每年去你家要几次钱,我自己都感觉难为情,你看看? 张:快了啊 李:今天都二十四号了,你说你九月底给我,你看咋办? 张:没事没事,保险欠不下咱钱哦 李:那你看看这两天能给我解决不? 张:(挂断) 通过这份录音,证实了拖欠二十多吨钢筋款的基本事实,对方在电话中搪塞还款,可以起到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的效果。有了这份录音,经仔细审查对方出具的“对账单”,根据对账单记载的钢筋的直径和长度,结合普通钢材密度可计算出总吨数,与录音中提到的二十多吨相吻合。综合以上证据,为证明欠款数额,缺少的只是市场价格了。经百度,在“我的钢铁”网上竟然找到了2009年当时的各种型号的钢材价格。值此,该案的全部证据收集到位,符合基本的起诉条件。 于是将出具“收料单”的签字人和“老板”为共同被告一并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原告诉称: 原告从事钢筋销售与加工生意,2009年8月份期间,三被告因承包工程购买原告Φ6.5、Φ8、Φ10圆钢共计24.382吨,合计价款为104257元,该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付。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提起诉讼判决三被告支付钢筋款104257元,并支付自2010年1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期间的利息(至立案时利息为52020元),合计156277元; 被告辩称: 1、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双方不存在买卖关系,而是加工关系;2、加工承揽关系已过诉讼时效。对于原告出示的录音证据,被告代理人竟然以被告本人未出庭,无法核对真实性相抗辩。 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买卖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原告主张买卖关系,向本院提供了被告张X一的录音,被告张某二、张某三签名的条子,显示直径、长度和吨数,并提供了网上发布的钢材价格,结合双的举证情况,认为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关系,被告拖欠104257元具有高度可能性,对该事实予以认定。对被告辩称的承揽关系不予认定。 收到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审理期间,针对录音证据,法官对其释名,如对录音的真实性有异议可申请鉴定,逾期提交申请,则视为弃权。经过二审法院主持调解,对方接受欠款的事实,将九万元交付于李先生,李先生让了一万元,双发达成和解。 本案的核心证据是那份录音,不仅证明了基本的欠款事实,还中断了诉讼时效。尽管赢了官司,其实,这份录音也是有瑕疵的,不知大家发现了没有,录音中,李先生称呼对方为张经理,且说是工地欠款。如果对方以职务行为抗辩,即便欠款事实成立,也是某单位欠款,而不是被告了。可能案件的走向就发生了变化。这也是我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所一直担心的。好歹对方代理人没有注意这个细节。很侥幸的凭借这段录音讨回了拖欠多年的债务。 结论:无论大案小案,细心,就会发现问题,就能找到辩点,有辩点,就会变被动为主动,使面临败诉的案子赢得转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