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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献锋
王献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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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 11101201010486125
  • 资格证号:
  • 地区:北京-丰台区
  • 手机:18511112922
网站公告

    王献锋,北京京默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研究生(在职)、中国政法大学首届刑辩班、中国人民大学第六届刑辩班、中国刑事律所联盟第三期刑辩班结业;衷于刑辩、志于刑辩、专于刑辩;二十年法律从业经历,办案足迹全国一半省份,河北、山东大部分城市,实务经验丰富;具有无罪判决、不起诉决定、免于刑事处罚、单处罚金判决等多起成功刑辩案例,多起缓刑、取保、取保后撤销案件等成功刑辩案例。2020年在北京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北京京默律师事务所,主要业务:刑事辩护和代理、劳动工伤、申诉再审,全国范围内承办律师业务,咨询电话(微信)18511112922。

   近年办理的部分刑事案件:

   1、2015年,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申某盗窃案,申某被指控盗窃4起,经王献锋律师辩护,法院判决单处罚金一千元;

   2、2017年,河北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陈某涉嫌敲诈勒索宣告无罪案,一审检察机关指控三起敲诈勒索,经王献锋律师辩护,法院判决两起不成立;上诉后,二审认定第三起不成立,终审判决陈某无罪。该案被收录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律师经典案例2017卷》

   3、2017年,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李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诈骗案,检察机关指控李某五起犯罪,经王献锋律师辩护,其中数额最大的一起诈骗案,法院判决指控不成立。

   4、2017年,河北省鸡泽县检察院办理的傅某涉嫌诈骗案,经辩护,案件被退回侦察机关,傅某办理取保候审,期满后未被追诉。

   5、2018年,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区分局办理的傅某涉嫌诈骗案,经辩护,成功办理取保候审,期满未追诉。

   6、2018年,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区分局办理的王某涉嫌诈骗案,经辩护,检察机关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

   7、2018年,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辛某敲诈勒索案(二审),王献锋律师为辛某做无罪辩护,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根据辛某的实际羁押期限确定改判了辛某的刑期。   

 8、2019年5月,办理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侦办的某强奸案,在审查批准逮捕环节,向检察机关提出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被采纳,当事人被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期满未追诉。

 9、2019年7月,办理河北邯郸某故意伤害案,经辩护,当事人被法院判决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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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段录音证据,讨回多年欠款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7-03-25 04:59)     点击:487
基本案情;
      李先生从事钢筋销售与加工生意,2009年8月份期间,先后数次向某工地销售钢筋计20余吨,工地方面承诺收到钢筋后付款,但迟迟未付。工程完工了,钢筋款仍分文未付。后来几年的时间里,李先生多次向对方索要,对方总是一推再推,就是不给钱。一直拖到了2016年11月。李先生感觉这样下去钱是要不会来了,想到了打官司。
李先生是我的老客户,在为其办理别的案件时,他提到了这件事,并说出想通过诉讼追债的想法。我问其有什么证据?合同有没有?他说没有;问他有欠条没有,他说没有。我问凭什么说他们欠你钢筋款。李先生说他们收到钢筋后,收料员给出了“对账单”。再问还有什么?回答除此之外什么也没了。
这是所谓的“收料单”:
这些纸片儿,几乎没有文字,内容不明确,还有勾抹涂改的痕迹,既不能证明价格也不能证明数量,更不能证明买卖关系,且时效已经超了——我给的咨询意见为:这官司不能打。
李先生表示很不甘心,反复询问有无补救措施。在李先生的坚持下,我建议其打电话给对方催款,通话过程中录音,第一要把双方买卖钢筋的事实说清楚,或者把欠钢筋款的事实说清楚;第二要想办法尽可能让对方认可购买钢筋的数量和价格;第三在通话中套出对方认可债务并同意偿还。我说能做到以上三点,还有争取的余地。李先生按照的我的安排,给对方打通了电话,并用手机记下了如下通话内容:
李:喂
张:喂
李:喂,张经理?
张:你谁呀?
李:我,李XX。
张:啊
李:我看看你五里铺的工地欠我这二十多吨钢筋,你去年年底说今年九月份给我,你看都九月二十四号了。
张:啊,快了,快了啊
李:快了?
张:快了、快了
李:张经理你看看,从这个09年用的到现在都七年多时间了,时间也不短了,哈哈
张:快了快了
李:你儿子给我签字的时候说半个月,最长半个月就给我钱,你看这一拖就七年多了
张:没事,快了快了啊
李:快了?你看每年去你家要几次钱,我自己都感觉难为情,你看看?
张:快了啊
李:今天都二十四号了,你说你九月底给我,你看咋办?
张:没事没事,保险欠不下咱钱哦
李:那你看看这两天能给我解决不?
张:(挂断)

      通过这份录音,证实了拖欠二十多吨钢筋款的基本事实,对方在电话中搪塞还款,可以起到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的效果。有了这份录音,经仔细审查对方出具的“对账单”,根据对账单记载的钢筋的直径和长度,结合普通钢材密度可计算出总吨数,与录音中提到的二十多吨相吻合。综合以上证据,为证明欠款数额,缺少的只是市场价格了。经百度,在“我的钢铁”网上竟然找到了2009年当时的各种型号的钢材价格。值此,该案的全部证据收集到位,符合基本的起诉条件。
于是将出具“收料单”的签字人和“老板”为共同被告一并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原告诉称:
原告从事钢筋销售与加工生意,2009年8月份期间,三被告因承包工程购买原告Φ6.5、Φ8、Φ10圆钢共计24.382吨,合计价款为104257元,该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付。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提起诉讼判决三被告支付钢筋款104257元,并支付自2010年1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期间的利息(至立案时利息为52020元),合计156277元;
被告辩称:
1、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双方不存在买卖关系,而是加工关系;2、加工承揽关系已过诉讼时效。对于原告出示的录音证据,被告代理人竟然以被告本人未出庭,无法核对真实性相抗辩。
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买卖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原告主张买卖关系,向本院提供了被告张X一的录音,被告张某二、张某三签名的条子,显示直径、长度和吨数,并提供了网上发布的钢材价格,结合双的举证情况,认为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关系,被告拖欠104257元具有高度可能性,对该事实予以认定。对被告辩称的承揽关系不予认定。
收到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审理期间,针对录音证据,法官对其释名,如对录音的真实性有异议可申请鉴定,逾期提交申请,则视为弃权。经过二审法院主持调解,对方接受欠款的事实,将九万元交付于李先生,李先生让了一万元,双发达成和解。
本案的核心证据是那份录音,不仅证明了基本的欠款事实,还中断了诉讼时效。尽管赢了官司,其实,这份录音也是有瑕疵的,不知大家发现了没有,录音中,李先生称呼对方为张经理,且说是工地欠款。如果对方以职务行为抗辩,即便欠款事实成立,也是某单位欠款,而不是被告了。可能案件的走向就发生了变化。这也是我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所一直担心的。好歹对方代理人没有注意这个细节。很侥幸的凭借这段录音讨回了拖欠多年的债务。
结论:无论大案小案,细心,就会发现问题,就能找到辩点,有辩点,就会变被动为主动,使面临败诉的案子赢得转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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