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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献锋
王献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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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 11101201010486125
  • 资格证号:
  • 地区:北京-丰台区
  • 手机:18511112922
网站公告

    王献锋,北京京默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研究生(在职)、中国政法大学首届刑辩班、中国人民大学第六届刑辩班、中国刑事律所联盟第三期刑辩班结业;衷于刑辩、志于刑辩、专于刑辩;二十年法律从业经历,办案足迹全国一半省份,河北、山东大部分城市,实务经验丰富;具有无罪判决、不起诉决定、免于刑事处罚、单处罚金判决等多起成功刑辩案例,多起缓刑、取保、取保后撤销案件等成功刑辩案例。2020年在北京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北京京默律师事务所,主要业务:刑事辩护和代理、劳动工伤、申诉再审,全国范围内承办律师业务,咨询电话(微信)18511112922。

   近年办理的部分刑事案件:

   1、2015年,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申某盗窃案,申某被指控盗窃4起,经王献锋律师辩护,法院判决单处罚金一千元;

   2、2017年,河北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陈某涉嫌敲诈勒索宣告无罪案,一审检察机关指控三起敲诈勒索,经王献锋律师辩护,法院判决两起不成立;上诉后,二审认定第三起不成立,终审判决陈某无罪。该案被收录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律师经典案例2017卷》

   3、2017年,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李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诈骗案,检察机关指控李某五起犯罪,经王献锋律师辩护,其中数额最大的一起诈骗案,法院判决指控不成立。

   4、2017年,河北省鸡泽县检察院办理的傅某涉嫌诈骗案,经辩护,案件被退回侦察机关,傅某办理取保候审,期满后未被追诉。

   5、2018年,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区分局办理的傅某涉嫌诈骗案,经辩护,成功办理取保候审,期满未追诉。

   6、2018年,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区分局办理的王某涉嫌诈骗案,经辩护,检察机关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

   7、2018年,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辛某敲诈勒索案(二审),王献锋律师为辛某做无罪辩护,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根据辛某的实际羁押期限确定改判了辛某的刑期。   

 8、2019年5月,办理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侦办的某强奸案,在审查批准逮捕环节,向检察机关提出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被采纳,当事人被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期满未追诉。

 9、2019年7月,办理河北邯郸某故意伤害案,经辩护,当事人被法院判决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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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须知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7-02-26 06:40)     点击:612

工伤鉴定须知


   工伤鉴定,又称劳动能力鉴定,是法定机构对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后,根据工伤法规规定,在评定伤残等级时通过医学检查对劳动能力障碍程度(伤残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作出的技术性鉴定结论。

    工伤鉴定分为三种:

    一是初次鉴定或者首次鉴定,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经治疗伤(病)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的劳动能力鉴定。简单的说,是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的第一次劳动能力鉴定,为初次鉴定。

    二是再次鉴定,是用人单位或者职工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初次(复查)鉴定不服,在收到初次鉴定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请求重新鉴定的鉴定活动。再次鉴定是最终的鉴定结论。

   三是复查鉴定,是指劳动能力鉴定作出一年之后,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或者近亲属以及社保经办机构认为伤情发生变化,要求对变化后的伤情予以鉴定的鉴定活动。

   三种鉴定之间的关系为:再次鉴定是对初次(复查)鉴定的监督或者纠正,有再次鉴定的情况下,以再次鉴定的鉴定结论计发工伤待遇。复查鉴定是在一年后,对发生变化的伤情所做的认定,经复查鉴定伤残等级发生变化的,从作出鉴定之日起按照新的鉴定结论享受工伤待遇,但不影响之前已经按照原伤残等级享受的工伤待遇(对复查鉴定申请再次鉴定的,以再次鉴定结论享受工伤待遇)

   工伤鉴定的事项:1、伤残等级鉴定;2、停工留薪期鉴定;3、生活护理依赖程度鉴定;4、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确认鉴定;5、供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6、现有伤情与工伤因果关系鉴定;6、旧伤复发与工伤因果关系鉴定,等。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诊断不服,申请的职业病鉴定,不属于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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