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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献锋
王献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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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 11101201010486125
  • 资格证号:
  • 地区:北京-丰台区
  • 手机:18511112922
网站公告

    王献锋,北京京默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研究生(在职)、中国政法大学首届刑辩班、中国人民大学第六届刑辩班、中国刑事律所联盟第三期刑辩班结业;衷于刑辩、志于刑辩、专于刑辩;二十年法律从业经历,办案足迹全国一半省份,河北、山东大部分城市,实务经验丰富;具有无罪判决、不起诉决定、免于刑事处罚、单处罚金判决等多起成功刑辩案例,多起缓刑、取保、取保后撤销案件等成功刑辩案例。2020年在北京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北京京默律师事务所,主要业务:刑事辩护和代理、劳动工伤、申诉再审,全国范围内承办律师业务,咨询电话(微信)18511112922。

   近年办理的部分刑事案件:

   1、2015年,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申某盗窃案,申某被指控盗窃4起,经王献锋律师辩护,法院判决单处罚金一千元;

   2、2017年,河北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陈某涉嫌敲诈勒索宣告无罪案,一审检察机关指控三起敲诈勒索,经王献锋律师辩护,法院判决两起不成立;上诉后,二审认定第三起不成立,终审判决陈某无罪。该案被收录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律师经典案例2017卷》

   3、2017年,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李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诈骗案,检察机关指控李某五起犯罪,经王献锋律师辩护,其中数额最大的一起诈骗案,法院判决指控不成立。

   4、2017年,河北省鸡泽县检察院办理的傅某涉嫌诈骗案,经辩护,案件被退回侦察机关,傅某办理取保候审,期满后未被追诉。

   5、2018年,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区分局办理的傅某涉嫌诈骗案,经辩护,成功办理取保候审,期满未追诉。

   6、2018年,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区分局办理的王某涉嫌诈骗案,经辩护,检察机关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

   7、2018年,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辛某敲诈勒索案(二审),王献锋律师为辛某做无罪辩护,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根据辛某的实际羁押期限确定改判了辛某的刑期。   

 8、2019年5月,办理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侦办的某强奸案,在审查批准逮捕环节,向检察机关提出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被采纳,当事人被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期满未追诉。

 9、2019年7月,办理河北邯郸某故意伤害案,经辩护,当事人被法院判决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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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动了我的工伤保险金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7-02-25 05:55)     点击:681

      今天上午十点,吝某诉河北**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工伤劳动争议案,在峰峰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本律师代表工伤职工吝某出庭参加仲裁。吝某是河北**矿山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于20151015日发生工伤,事发后,经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邯郸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七级伤残、停工留薪期六个月。单位为吝某缴纳工伤保险,根据邯郸市社保部门规定,工伤待遇申领只能由单位提出,且工伤待遇只能由单位领取。本案中,河北**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在从社保申领到吝某的工伤待遇后,以“调解协商”的方式要求吝某放弃部分赔偿,否则以种种理由推托拒不支付与吝某,且属于该单位承担的费用也拒绝支付。于是吝某将该单位诉至仲裁庭。

      开庭前一个小时,同样是我代理的工伤职工小袁,其单位不仅主动支付了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工伤待遇,而且连少交工伤保险费导致的伤残补助金差额17000元,一并支付于小袁。并在上午履行完毕。

      邯郸社保部门只允许用人单位申报领取工伤待遇,不接受工伤职工申报的制度,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工伤职工的权益,应当引起社会高度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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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申请人:王献锋,律师,********电话18031038962

申请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你局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领业务,不接受职工个人申报,只接受用人单位申报,并将职工的工伤待遇直接支付于用人单位而不是支付给职工本人。请公开不接受职工申报工伤待遇的法律依据或政策依据。

2、《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病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你局对于工伤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要求在《认定工伤认定书》作出6个月后提出,请公开相关法律依据或者政策依据。

3、劳动法第八十五条赋予你局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利,请公开2016年度:邯郸市有多少用人单位在收到职工的工伤待遇后,没有或者没有按时足额支付给职工;以及你局对该用人单位的的检查情况、制止或者责令改正情况、处罚情况。

以上信息请以书面形式公开。

 

              申请人:

                          201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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