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动了我的工伤保险金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7-02-25 05:55) 点击:681 |
◆ 今天上午十点,吝某诉河北**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工伤劳动争议案,在峰峰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本律师代表工伤职工吝某出庭参加仲裁。吝某是河北**矿山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于2015年10月15日发生工伤,事发后,经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邯郸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七级伤残、停工留薪期六个月。单位为吝某缴纳工伤保险,根据邯郸市社保部门规定,工伤待遇申领只能由单位提出,且工伤待遇只能由单位领取。本案中,河北**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在从社保申领到吝某的工伤待遇后,以“调解协商”的方式要求吝某放弃部分赔偿,否则以种种理由推托拒不支付与吝某,且属于该单位承担的费用也拒绝支付。于是吝某将该单位诉至仲裁庭。 ◆ 开庭前一个小时,同样是我代理的工伤职工小袁,其单位不仅主动支付了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工伤待遇,而且连少交工伤保险费导致的伤残补助金差额17000元,一并支付于小袁。并在上午履行完毕。 ◆ 邯郸社保部门只允许用人单位申报领取工伤待遇,不接受工伤职工申报的制度,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工伤职工的权益,应当引起社会高度关注。 ----------------------------------------------------------------------------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申请人:王献锋,律师,********电话18031038962。 申请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你局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领业务,不接受职工个人申报,只接受用人单位申报,并将职工的工伤待遇直接支付于用人单位而不是支付给职工本人。请公开不接受职工申报工伤待遇的法律依据或政策依据。 2、《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病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你局对于工伤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要求在《认定工伤认定书》作出6个月后提出,请公开相关法律依据或者政策依据。 3、劳动法第八十五条赋予你局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利,请公开2016年度:邯郸市有多少用人单位在收到职工的工伤待遇后,没有或者没有按时足额支付给职工;以及你局对该用人单位的的检查情况、制止或者责令改正情况、处罚情况。 以上信息请以书面形式公开。
申请人:
2017年2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