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千万别遗漏赔偿项目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7-02-25 05:49) 点击:622 |
今日受理田某诉某煤矿劳动争议案。田某于2003年10月到某煤矿工作。2003年12月5日,在工作中受伤,2005年12月31日,田某被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认定为工伤,经河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六级伤残。单位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事发后除支付了医疗费和部分护理费外,未做任何赔偿。2014年田某委托律师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请求:1、解除劳动关系;2、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补缴各项社会保险;4、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经劳动仲裁委审理,除第二项外,全部支持了田某的仲裁请求。收到裁决书后,田某没有向法院起诉。但是单位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一审法院除不支持补缴社会保险外,与仲裁裁决结果相同。单位再次不服,向法院提起上诉。经二审法官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1、田某与某煤矿解除劳动关系;2、煤矿支付田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若干元。 上述赔偿款项已实际履行完毕。 案件从仲裁到法院一审、二审,历时近两年的时间,尽管田某获得了部分赔偿,但是,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其遗漏了如下诸多赔偿项目: 1、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单位未与田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田某有权利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2、住院伙食补助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规定享受住院伙食补助费; 3、停工留薪水期工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护理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规定,评残后经鉴定需要护理的,享受护理费,评残前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田某是否需护理未经鉴定,六级伤残极可能部分护理依赖)。 5、伤残津贴 田某的伤情属于六级伤残,发生工伤后单位不能为其安排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规定享受本人工资的60%的伤残津贴(期间单位只支付了部分时间段标准不足三分之一的伤残津贴),可以主张按标准足额补发。 本案中,因田某没有依法足额提出赔偿请求,故仲裁及法院未做处理。遗漏的赔偿项目和数额甚至超出了已得到的赔偿。遗漏赔偿项目,浪费了时间不说,有些赔偿项目有超过仲裁时效的的风险,故在提起劳动仲裁时,一定要充分的主张权利,千万不能遗漏了赔偿项目。要多了法院不支持无妨,要少了,利益受损的是自己。 最后,补缴社会保险是否属于法院审理范围的问题? 补缴社会保险是否属于法院审理范围,实践中争议很大,主流的观点是根据《最高人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释三》第一条规定,以及认为追缴社会保险是行政机关的职责,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但是,根据2011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第二十七条 职工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根据上述规定,职工与单位之间的社会保险争议可以申请调解、仲裁和诉讼。单位未按时足额交纳交纳社保的,职工可以诉讼也可以要求行政部门解决。补缴社会保险应当属于法院的审理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