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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献锋
王献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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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 11101201010486125
  • 资格证号:
  • 地区:北京-丰台区
  • 手机:18511112922
网站公告

    王献锋,北京京默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研究生(在职)、中国政法大学首届刑辩班、中国人民大学第六届刑辩班、中国刑事律所联盟第三期刑辩班结业;衷于刑辩、志于刑辩、专于刑辩;二十年法律从业经历,办案足迹全国一半省份,河北、山东大部分城市,实务经验丰富;具有无罪判决、不起诉决定、免于刑事处罚、单处罚金判决等多起成功刑辩案例,多起缓刑、取保、取保后撤销案件等成功刑辩案例。2020年在北京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北京京默律师事务所,主要业务:刑事辩护和代理、劳动工伤、申诉再审,全国范围内承办律师业务,咨询电话(微信)18511112922。

   近年办理的部分刑事案件:

   1、2015年,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申某盗窃案,申某被指控盗窃4起,经王献锋律师辩护,法院判决单处罚金一千元;

   2、2017年,河北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陈某涉嫌敲诈勒索宣告无罪案,一审检察机关指控三起敲诈勒索,经王献锋律师辩护,法院判决两起不成立;上诉后,二审认定第三起不成立,终审判决陈某无罪。该案被收录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律师经典案例2017卷》

   3、2017年,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李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诈骗案,检察机关指控李某五起犯罪,经王献锋律师辩护,其中数额最大的一起诈骗案,法院判决指控不成立。

   4、2017年,河北省鸡泽县检察院办理的傅某涉嫌诈骗案,经辩护,案件被退回侦察机关,傅某办理取保候审,期满后未被追诉。

   5、2018年,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区分局办理的傅某涉嫌诈骗案,经辩护,成功办理取保候审,期满未追诉。

   6、2018年,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区分局办理的王某涉嫌诈骗案,经辩护,检察机关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

   7、2018年,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辛某敲诈勒索案(二审),王献锋律师为辛某做无罪辩护,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根据辛某的实际羁押期限确定改判了辛某的刑期。   

 8、2019年5月,办理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侦办的某强奸案,在审查批准逮捕环节,向检察机关提出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被采纳,当事人被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期满未追诉。

 9、2019年7月,办理河北邯郸某故意伤害案,经辩护,当事人被法院判决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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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九级,赔款18.5万元案例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5-12-31 11:49)     点击:234

工伤九级,赔款18.5万元案例

    申请人高某

    被申请人邯郸市X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自2005年起在被中请人单位从事土建施工员工作,月工资4000元。2013614日上午9许,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公司XX城项目部工作时,因组织工人拆电缆从房顶坠落,导致中请人严重摔伤,事发后在峰峰集团邯郸医院住院治疗。20141011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该事故伤害属于工伤,20141229,经邯郸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申请人的伤情为九级伤残,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提出申请,,请求裁决支持申请人的伸裁请求:1、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工伤待遇161089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8000元、补缴保险30000元,共计229089元。

被中请人邯郸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答辩称1、单位不同意解除劳动关系。2、中请人的各项请求符合法律依据的应予支持,不符合法律依据的应当驳回。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自2005年起在被申请人单位工作,月工资4000元。2013614日上午9许,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公司XX新城项目部工作时发生事故,导致申请人严重摔伤,事发后在峰峰集团邯郸医院住院治疗。20141011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该事故伤害属于工伤,20141229,经邯郸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申请人的伤情为九级伤残,并出具了邯劳签字【20141570号鉴定结论书,确认停工留薪期为7个月(20136日至2014111)

    仲裁裁决:

    本委认为申请人高某与被申请人邯郸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申请人的工伤待遇应有被申请人承担支付。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没有足额缴纳养老保险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邯郸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给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个月× 4000=36000元;支付给申请人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4个月×3853.25-53945.5元支付给申请人一次性就业补助金6个月×3853.25-23119.5元,共计113065 .

2、被申请人邯郸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给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4000×7个月-28000元;支付给申请人住院期间护理费16天×3853.25-30-20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1天十16)×100元×70%= 3290元评残费600元,共计33945元。

3、被申请人邯郸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给申请人经济补偿金(9+ 0.5)月×4000=38000元。

4、被申请人邯郸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申请人足额补缴拖欠的各项社会保险。

以上裁决如有不服,双方当事人均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王献锋律师提示:

    工伤案件享受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前提为,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需要注意的是,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符合条件的一定要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拖欠社保的主张补缴社保;单位没有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可以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等,以充分的行使作为劳动者依法所享有的各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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