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九级,赔款18.5万元案例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5-12-31 11:49) 点击:234 |
工伤九级,赔款18.5万元案例 申请人高某 被申请人邯郸市X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自2005年起在被中请人单位从事土建施工员工作,月工资4000元。 被中请人邯郸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答辩称1、单位不同意解除劳动关系。2、中请人的各项请求符合法律依据的应予支持,不符合法律依据的应当驳回。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自2005年起在被申请人单位工作,月工资4000元。 仲裁裁决: 本委认为申请人高某与被申请人邯郸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申请人的工伤待遇应有被申请人承担支付。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没有足额缴纳养老保险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邯郸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给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个月× 4000=36000元;支付给申请人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4个月×3853.25-53945.5元支付给申请人一次性就业补助金6个月×3853.25-23119.5元,共计113065 元. 2、被申请人邯郸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给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4000×7个月-28000元;支付给申请人住院期间护理费16天×3853.25-卜30-20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1天十16天)×100元×70%= 3290元评残费600元,共计33945元。 3、被申请人邯郸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给申请人经济补偿金(9+ 0.5)月×4000=38000元。 4、被申请人邯郸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申请人足额补缴拖欠的各项社会保险。 以上裁决如有不服,双方当事人均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王献锋律师提示: 工伤案件享受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前提为,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需要注意的是,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符合条件的一定要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拖欠社保的主张补缴社保;单位没有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可以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等,以充分的行使作为劳动者依法所享有的各项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