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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献锋
王献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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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 11101201010486125
  • 资格证号:
  • 地区:北京-丰台区
  • 手机:18511112922
网站公告

    王献锋,北京京默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研究生(在职)、中国政法大学首届刑辩班、中国人民大学第六届刑辩班、中国刑事律所联盟第三期刑辩班结业;衷于刑辩、志于刑辩、专于刑辩;二十年法律从业经历,办案足迹全国一半省份,河北、山东大部分城市,实务经验丰富;具有无罪判决、不起诉决定、免于刑事处罚、单处罚金判决等多起成功刑辩案例,多起缓刑、取保、取保后撤销案件等成功刑辩案例。2020年在北京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北京京默律师事务所,主要业务:刑事辩护和代理、劳动工伤、申诉再审,全国范围内承办律师业务,咨询电话(微信)18511112922。

   近年办理的部分刑事案件:

   1、2015年,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申某盗窃案,申某被指控盗窃4起,经王献锋律师辩护,法院判决单处罚金一千元;

   2、2017年,河北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陈某涉嫌敲诈勒索宣告无罪案,一审检察机关指控三起敲诈勒索,经王献锋律师辩护,法院判决两起不成立;上诉后,二审认定第三起不成立,终审判决陈某无罪。该案被收录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律师经典案例2017卷》

   3、2017年,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李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诈骗案,检察机关指控李某五起犯罪,经王献锋律师辩护,其中数额最大的一起诈骗案,法院判决指控不成立。

   4、2017年,河北省鸡泽县检察院办理的傅某涉嫌诈骗案,经辩护,案件被退回侦察机关,傅某办理取保候审,期满后未被追诉。

   5、2018年,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区分局办理的傅某涉嫌诈骗案,经辩护,成功办理取保候审,期满未追诉。

   6、2018年,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区分局办理的王某涉嫌诈骗案,经辩护,检察机关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

   7、2018年,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辛某敲诈勒索案(二审),王献锋律师为辛某做无罪辩护,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根据辛某的实际羁押期限确定改判了辛某的刑期。   

 8、2019年5月,办理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侦办的某强奸案,在审查批准逮捕环节,向检察机关提出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被采纳,当事人被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期满未追诉。

 9、2019年7月,办理河北邯郸某故意伤害案,经辩护,当事人被法院判决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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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抗辩成功 原告庭下撤诉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5-12-27 09:55)     点击:250

      本律师代理的被告王某与原告邯郸市xx冶金材料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充分的举证、质证、辩论。庭后,原告向法院提出了撤回起诉的申请。近日,法院裁定准予其撤诉。

    原告诉称:20156月,二被告自称其具有加工缸盖的能力,与原告口头协商后,从原告仓库内取走xxx只缸盖,被告张某驾驶冀Dxxxx拉走上述缸盖。后原告多次催二被告支付加工产品,二被告不能支付,也不能返还原缸盖。因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XXXXX元。

    接受被告王某的委托后,经向被告王某了解相关情况并审查其提交的材料,代表其提出了如下答辩意见:一、原告所诉隐瞒了案件的基本事实,其诉称与被告存在加工承揽关系没有事实依据。首先,原告不是诉称的“缸盖”的货主,其次,其没有与被告协商加工,没有与被告形成任何加工承揽关系。二、退一步讲,即便原告所述加工承揽关系属实,那么其诉求也应驳回。1、在本案的加工承揽关系中,原告属于定作方,被告属于承揽方,到目前为止原告未支付加工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64条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正如原告所述,双方没有合同,故被告享有该货物的留置权,原告无权要求返还。2、再退一步讲,原告既然诉称有口头协议,协议约定的交货时间是何时?被告是否违约?原告现在是否有权要求被告交付货物?即便有权要求返还货物,而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赔偿损失,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求应予驳回;3、答辩人是邯郸市XX机械加工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答辩人没有向原告出具过任何交易凭证,张某是公司的司机,张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即使承担责任,也应当由邯郸市XX机械加工有限公司承担责任,而非答辩人本人和张。综上,原告所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诉求应予驳回。

    庭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于是原告律师向法院提出了撤回起诉的申请。

    王献锋律师提示:

    各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与交易对方签订详尽的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建议委托专业律师代为起草合同书。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在发生争议时有章可循。最大限度的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本案中,如果双方对于付款时间和方式等事项做出明确书面约定,那么,在发生争议后应当根据约定处理,原告或许享有相对较多的权利,处境会有所好转。但是,对于权利义务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应当根据法定处理。根据合同法264条的规定,被告享有留置权,原告的诉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为减少损失,原告不得不向法院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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