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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献锋
王献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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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 11101201010486125
  • 资格证号:
  • 地区:北京-丰台区
  • 手机:18511112922
网站公告

    王献锋,北京京默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研究生(在职)、中国政法大学首届刑辩班、中国人民大学第六届刑辩班、中国刑事律所联盟第三期刑辩班结业;衷于刑辩、志于刑辩、专于刑辩;二十年法律从业经历,办案足迹全国一半省份,河北、山东大部分城市,实务经验丰富;具有无罪判决、不起诉决定、免于刑事处罚、单处罚金判决等多起成功刑辩案例,多起缓刑、取保、取保后撤销案件等成功刑辩案例。2020年在北京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北京京默律师事务所,主要业务:刑事辩护和代理、劳动工伤、申诉再审,全国范围内承办律师业务,咨询电话(微信)18511112922。

   近年办理的部分刑事案件:

   1、2015年,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申某盗窃案,申某被指控盗窃4起,经王献锋律师辩护,法院判决单处罚金一千元;

   2、2017年,河北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陈某涉嫌敲诈勒索宣告无罪案,一审检察机关指控三起敲诈勒索,经王献锋律师辩护,法院判决两起不成立;上诉后,二审认定第三起不成立,终审判决陈某无罪。该案被收录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律师经典案例2017卷》

   3、2017年,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李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诈骗案,检察机关指控李某五起犯罪,经王献锋律师辩护,其中数额最大的一起诈骗案,法院判决指控不成立。

   4、2017年,河北省鸡泽县检察院办理的傅某涉嫌诈骗案,经辩护,案件被退回侦察机关,傅某办理取保候审,期满后未被追诉。

   5、2018年,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区分局办理的傅某涉嫌诈骗案,经辩护,成功办理取保候审,期满未追诉。

   6、2018年,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区分局办理的王某涉嫌诈骗案,经辩护,检察机关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

   7、2018年,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辛某敲诈勒索案(二审),王献锋律师为辛某做无罪辩护,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根据辛某的实际羁押期限确定改判了辛某的刑期。   

 8、2019年5月,办理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侦办的某强奸案,在审查批准逮捕环节,向检察机关提出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被采纳,当事人被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期满未追诉。

 9、2019年7月,办理河北邯郸某故意伤害案,经辩护,当事人被法院判决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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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不上诉是服判吗?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5-08-17 11:17)     点击:357

许多诉讼案件,一审判决送达后当事人往往不上诉,这种放弃诉权的行为,美其名曰“服判”。

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不上诉真的是服判吗?

现实中有些刑事案件,被告人不上诉,并非真正服从判决,也并非有其他合理的顾虑,而是迫于“这真不是人待的地方”,希望判决赶紧生效,往监狱走。在办理刑事案件会见过程中,记不清有多少次听被告人发牢骚,这不是人待的地方,赶紧判吧,赶紧判了往监狱走。正在接受审判中的被告人,脑子里想的不是如果能获得公正的判决,或者如果能获得对自己有利的判决,而是急着赶紧宣判,哪怕是判的更重一点儿,判决生效后能离开看守所。

这是个可怕的现象,背后折射出看守所管理存在的重大问题。

看守所关押的人中,除了判决生效余刑3个月以下的罪犯外,均为犯罪嫌疑人,他们仅仅是因“嫌疑”被采取临时性羁押措施,这种措施目的是为了防止串供、毁灭证据,或者防止逃避侦查,而不是为了惩戒。他们不是罪犯,有些在看守所对他们的衣食住行,生产与劳动的管理活动中,过早的为他们贴上了罪犯的标签,一些惯例、制度多存在歧视,甚至侮辱。即便是罪犯,法律限制的仅仅是人身自由,而不是人格权益。人可以丧失自由,但不能丧失人格。大家知道,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的衣物和用具不允许有金属构件,据说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吞食自残或者自杀。在以自残或者自杀的代价面前,选择不上诉,放弃诉讼权利尽快往监狱去就显得不足为奇了。

法律设置上诉制度必然有其合理性,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有利于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促进司法公正,更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切身利益。被告人有权行使或者放弃上诉权,但是,放弃上诉千万别再因为是逃避对看守所的恐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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