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不上诉是服判吗?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5-08-17 11:17) 点击:357 |
许多诉讼案件,一审判决送达后当事人往往不上诉,这种放弃诉权的行为,美其名曰“服判”。 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不上诉真的是服判吗? 现实中有些刑事案件,被告人不上诉,并非真正服从判决,也并非有其他合理的顾虑,而是迫于“这真不是人待的地方”,希望判决赶紧生效,往监狱走。在办理刑事案件会见过程中,记不清有多少次听被告人发牢骚,这不是人待的地方,赶紧判吧,赶紧判了往监狱走。正在接受审判中的被告人,脑子里想的不是如果能获得公正的判决,或者如果能获得对自己有利的判决,而是急着赶紧宣判,哪怕是判的更重一点儿,判决生效后能离开看守所。 这是个可怕的现象,背后折射出看守所管理存在的重大问题。 看守所关押的人中,除了判决生效余刑3个月以下的罪犯外,均为犯罪嫌疑人,他们仅仅是因“嫌疑”被采取临时性羁押措施,这种措施目的是为了防止串供、毁灭证据,或者防止逃避侦查,而不是为了惩戒。他们不是罪犯,有些在看守所对他们的衣食住行,生产与劳动的管理活动中,过早的为他们贴上了罪犯的标签,一些惯例、制度多存在歧视,甚至侮辱。即便是罪犯,法律限制的仅仅是人身自由,而不是人格权益。人可以丧失自由,但不能丧失人格。大家知道,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的衣物和用具不允许有金属构件,据说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吞食自残或者自杀。在以自残或者自杀的代价面前,选择不上诉,放弃诉讼权利尽快往监狱去就显得不足为奇了。 法律设置上诉制度必然有其合理性,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有利于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促进司法公正,更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切身利益。被告人有权行使或者放弃上诉权,但是,放弃上诉千万别再因为是逃避对看守所的恐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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