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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献锋
王献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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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 11101201010486125
  • 资格证号:
  • 地区:北京-丰台区
  • 手机:18511112922
网站公告

    王献锋,北京京默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研究生(在职)、中国政法大学首届刑辩班、中国人民大学第六届刑辩班、中国刑事律所联盟第三期刑辩班结业;衷于刑辩、志于刑辩、专于刑辩;二十年法律从业经历,办案足迹全国一半省份,河北、山东大部分城市,实务经验丰富;具有无罪判决、不起诉决定、免于刑事处罚、单处罚金判决等多起成功刑辩案例,多起缓刑、取保、取保后撤销案件等成功刑辩案例。2020年在北京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北京京默律师事务所,主要业务:刑事辩护和代理、劳动工伤、申诉再审,全国范围内承办律师业务,咨询电话(微信)18511112922。

   近年办理的部分刑事案件:

   1、2015年,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申某盗窃案,申某被指控盗窃4起,经王献锋律师辩护,法院判决单处罚金一千元;

   2、2017年,河北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陈某涉嫌敲诈勒索宣告无罪案,一审检察机关指控三起敲诈勒索,经王献锋律师辩护,法院判决两起不成立;上诉后,二审认定第三起不成立,终审判决陈某无罪。该案被收录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律师经典案例2017卷》

   3、2017年,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李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诈骗案,检察机关指控李某五起犯罪,经王献锋律师辩护,其中数额最大的一起诈骗案,法院判决指控不成立。

   4、2017年,河北省鸡泽县检察院办理的傅某涉嫌诈骗案,经辩护,案件被退回侦察机关,傅某办理取保候审,期满后未被追诉。

   5、2018年,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区分局办理的傅某涉嫌诈骗案,经辩护,成功办理取保候审,期满未追诉。

   6、2018年,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区分局办理的王某涉嫌诈骗案,经辩护,检察机关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

   7、2018年,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辛某敲诈勒索案(二审),王献锋律师为辛某做无罪辩护,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根据辛某的实际羁押期限确定改判了辛某的刑期。   

 8、2019年5月,办理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侦办的某强奸案,在审查批准逮捕环节,向检察机关提出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被采纳,当事人被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期满未追诉。

 9、2019年7月,办理河北邯郸某故意伤害案,经辩护,当事人被法院判决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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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哥哥的行为是否构成逃税罪?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11-22 08:23)     点击:502

某先生今日咨询:

   前日,我哥哥经营的门市收到了税务局的征税通知,限期缴纳税款5万余元。由于当时我哥外出,一直没在门市上,几天后哥哥回来被公安局以“逃税罪”刑事拘留?拘留后,家人补缴了税款。问我哥哥的行为是否构成逃税罪?

律师王献锋:

   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1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上述规定,构成逃税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抽逃税款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那么什么是“数额较大”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57条规定,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根据上述规定,逃避税款数额较大的标准为5万元。又根据上述规定,在逃避税款万元以上的同时,应当具备“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的情形,才能以逃税罪立案侦查,或者说涉嫌逃税罪。上述规定所说的“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应当是指收到追缴通知后,故意不缴纳税款或者故意不接受处罚。主观上为故意才可以被认为具备逃税罪的构成条件,主观上是过失则不是犯罪构成条件。

   综上,如果你哥哥非因故意逃税的原因外出没在门市上,而没有实际接到税务机关的追缴通知,门市上的工作人员也没有及时将追缴通知告知你哥哥,那么你哥哥的行为不属于故意不补缴税款,依法不构成逃税罪。反之则构成。

   如果你哥哥在收到追缴通知后拒不补缴税款,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不影响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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