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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献锋
王献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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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 11101201010486125
  • 资格证号:
  • 地区:北京-丰台区
  • 手机:18511112922
网站公告

    王献锋,北京京默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研究生(在职)、中国政法大学首届刑辩班、中国人民大学第六届刑辩班、中国刑事律所联盟第三期刑辩班结业;衷于刑辩、志于刑辩、专于刑辩;二十年法律从业经历,办案足迹全国一半省份,河北、山东大部分城市,实务经验丰富;具有无罪判决、不起诉决定、免于刑事处罚、单处罚金判决等多起成功刑辩案例,多起缓刑、取保、取保后撤销案件等成功刑辩案例。2020年在北京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北京京默律师事务所,主要业务:刑事辩护和代理、劳动工伤、申诉再审,全国范围内承办律师业务,咨询电话(微信)18511112922。

   近年办理的部分刑事案件:

   1、2015年,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申某盗窃案,申某被指控盗窃4起,经王献锋律师辩护,法院判决单处罚金一千元;

   2、2017年,河北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陈某涉嫌敲诈勒索宣告无罪案,一审检察机关指控三起敲诈勒索,经王献锋律师辩护,法院判决两起不成立;上诉后,二审认定第三起不成立,终审判决陈某无罪。该案被收录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律师经典案例2017卷》

   3、2017年,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李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诈骗案,检察机关指控李某五起犯罪,经王献锋律师辩护,其中数额最大的一起诈骗案,法院判决指控不成立。

   4、2017年,河北省鸡泽县检察院办理的傅某涉嫌诈骗案,经辩护,案件被退回侦察机关,傅某办理取保候审,期满后未被追诉。

   5、2018年,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区分局办理的傅某涉嫌诈骗案,经辩护,成功办理取保候审,期满未追诉。

   6、2018年,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区分局办理的王某涉嫌诈骗案,经辩护,检察机关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

   7、2018年,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辛某敲诈勒索案(二审),王献锋律师为辛某做无罪辩护,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根据辛某的实际羁押期限确定改判了辛某的刑期。   

 8、2019年5月,办理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侦办的某强奸案,在审查批准逮捕环节,向检察机关提出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被采纳,当事人被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期满未追诉。

 9、2019年7月,办理河北邯郸某故意伤害案,经辩护,当事人被法院判决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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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不服劳教获得国家赔偿案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11-22 08:21)     点击:518

这是我2005年至2006年期间办理的一起案件,当事人张某所在的村发生了一起强奸杀人案,张某被某县公安机关列为重点怀疑对象而刑事拘留。拘留后,公安机关历经一年的时间,经多方侦查,数次的鉴定,最终不能确定案件是张某所为在看守所被羁押了一年的张某,被公安机关以流氓为由劳动教养三年。劳动教养期满后,张某不服提起申诉,后委托我作为代理人申请国家赔偿,几经努力与周折,张某终于在法院拿到了属于他的国家赔偿款。

   张某找到我时说,他是经我的一个朋友介绍来过来的,这个朋友也是同行,张某先是委托这个同行代理这件案子,中途同行撤了出来,并向张某推荐我为他代理。张某就找到了我。

张某说:他某县某村的村民,2002年的时候,村里发生了一起强奸杀人案,一个年轻的女被奸杀于家中案件发生后,县公安局成立专案组住进村中进行调查,由于线索较少,公安机关在村中展开了大的摸排。张某当时在一个拔丝厂打工,案发当天,在厂里上班,工作过程中,一根盘条弹过来蹭在脸上,将脸上的擦伤,留下了一道血印。几天后,公安机关将侦查视线集中到张某的身上,怀疑张某脸上的血印是被害人在搏斗时所致,随即将张某刑拘。关进看守所后,张某说可是吃尽了苦头,他反复向公安人员解释说案发当天他正在上班,班上的工友可证实,没有作案时间另外,他告知公安人员他脸上的伤是盘条划伤的这些解释均没有被公安机关充分重视。最后历经数次的司法鉴定彻底排除了他的作案可能。这时,张某已经被羁押一年之久。张某说,到后来公安局对已经羁押了一年的张某没办法处理了,就以张某调戏妇女,实施流氓行为为由将张某劳教三年。以涉嫌强奸杀人在看守所冤屈了一年,张某说当时死的想法都有,被转到劳教所的似乎才看到了生存的希望,经过积极的改造后,因表现突出被减教六个月。两年半后,张某重获自由。

走出劳教所,张某便以劳教违法为由开始了艰难的申诉,并委托一个同行代理。

  张某委托我时,之前的代理人已经向拘留他的公安机关提出了书面的赔偿申请,是亲自送过去的。经审查张某提供的材料,张某没有证实刑事羁押的证据,手头上只是某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劳动教养决定书和一份释放证明,证明了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张某劳教三年,释放证明证实了张某因表现好被减教六个月,实际执行期限为二年六个月。虽然之前的一系列行为均为公安机关采取的刑事侦查羁押措施,但证据显示,张某被执行的是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教决定,劳教决定属于行政处罚。

《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该法又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接受委托后,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前,到统计部门调取了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数额。计算好赔偿数额后,我以邮寄的方式向赔偿义务机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提交了赔偿申请。《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赔偿申请后应当在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上述规定,将赔偿申请寄出后,我们静静的等待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结果。

两个月过去了,赔偿义务机关不仅没有依法给与赔偿也没有任何的答复。

于是,我带上已经拟好的诉状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行政赔偿案件由行政庭审查立案,原本认为立案应当很难,没想到行政庭庭长很和气,远没有预想的复杂过程便立了案。

立案后,等待开庭的日子。

一天接到一个电话,对方自我介绍说是某县公安局法制科长,问我是不是张某的代理人?我说是,他直截了当的说想见个面,并问我在哪儿?我说在单位办公室。对方说让等一会儿。电话挂了后最多十五分钟,办公室的门突然响了,进来两个穿制服的,他们一个自称是县公安局法制科科长,一个是治安科科长。进门就很直接的针对张某起诉的事情谈一谈,主要意思是希望能做张某的工作,劝张某接受调解,并提出了他们的调解意见,言谈举止间不失前几年公安的严厉,两个人的警服穿的板板整整,像是在执法,将这间办公室渲染的严肃而不活波,根本不像是调解。我只好公事公办的向他们表示意见可以传达,是否同意由当事人自己决定。商谈的时间不长,但着实让我很吃惊,当时我刚搬到这个办公地点不久,很多熟悉的人都不知道这个新办公地点,公安人员打个电话就直接来到了跟前仿佛自己的行踪随时被掌控一般,真不愧为公安。与老张传达这个调解意见时,老张说公安局的人也找他了,协商的过程中公安人员言语上还带有威胁的成分,老张说坚持不能答应公安局提出的条件,并再三的强调这件事情给他带来的巨大损失每说到这里老张就表现得有些气愤,他说现在他什么也不怕,这事情不能这么轻易的了结。后来,对方又调整了数个调解方案,均没有实质性的变更,老张也均未答应。

案件的顺利立案,公安人员主动找出面调解,某种程度上鼓动了老张的士气,公安带来的压力反而变成了老张的动力。由于老张坚决不同意公安的调解意见,无法达成和解,案子终于迎来了开庭。

这件案子,看起来是一个普通公民一个强势政府职能部门的对抗,强弱悬殊,但双方能站在法庭这个平台上公平的谈论,问题并不难说清楚,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并不太复杂,经过几个回合的调解,案件是非已很明确。这次代理被告出庭的是市公安局法制处的一个处长,也是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主任,对老张的案子也很熟悉。双方在法庭的指挥下各抒己见,各自表述观点,孰是孰非,坐在法庭上的法官自然心如明镜。开完庭,法官暗示事已至此,主动提示被告代理人拿出诚意调解,被告当庭提出了新的调解方案,老张仍然一口回绝。经法官再次调解,被告代理人答应在回去向领导请示,争取将赔偿数额做出大幅度的调整

几天后,我接到老张的电话,他说刚接到法院的通知,说公安局同意赔偿N万元,经和家人商量,家里一致同意,老张自我安慰的说,虽然不多,但是胳膊彪不过大腿,就这样吧。

电话中听得出,老张对这个结果还是比较满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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