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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献锋
王献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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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 11101201010486125
  • 资格证号:
  • 地区:北京-丰台区
  • 手机:18511112922
网站公告

    王献锋,北京京默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研究生(在职)、中国政法大学首届刑辩班、中国人民大学第六届刑辩班、中国刑事律所联盟第三期刑辩班结业;衷于刑辩、志于刑辩、专于刑辩;二十年法律从业经历,办案足迹全国一半省份,河北、山东大部分城市,实务经验丰富;具有无罪判决、不起诉决定、免于刑事处罚、单处罚金判决等多起成功刑辩案例,多起缓刑、取保、取保后撤销案件等成功刑辩案例。2020年在北京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北京京默律师事务所,主要业务:刑事辩护和代理、劳动工伤、申诉再审,全国范围内承办律师业务,咨询电话(微信)18511112922。

   近年办理的部分刑事案件:

   1、2015年,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申某盗窃案,申某被指控盗窃4起,经王献锋律师辩护,法院判决单处罚金一千元;

   2、2017年,河北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陈某涉嫌敲诈勒索宣告无罪案,一审检察机关指控三起敲诈勒索,经王献锋律师辩护,法院判决两起不成立;上诉后,二审认定第三起不成立,终审判决陈某无罪。该案被收录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律师经典案例2017卷》

   3、2017年,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李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诈骗案,检察机关指控李某五起犯罪,经王献锋律师辩护,其中数额最大的一起诈骗案,法院判决指控不成立。

   4、2017年,河北省鸡泽县检察院办理的傅某涉嫌诈骗案,经辩护,案件被退回侦察机关,傅某办理取保候审,期满后未被追诉。

   5、2018年,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区分局办理的傅某涉嫌诈骗案,经辩护,成功办理取保候审,期满未追诉。

   6、2018年,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区分局办理的王某涉嫌诈骗案,经辩护,检察机关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

   7、2018年,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辛某敲诈勒索案(二审),王献锋律师为辛某做无罪辩护,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根据辛某的实际羁押期限确定改判了辛某的刑期。   

 8、2019年5月,办理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侦办的某强奸案,在审查批准逮捕环节,向检察机关提出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被采纳,当事人被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期满未追诉。

 9、2019年7月,办理河北邯郸某故意伤害案,经辩护,当事人被法院判决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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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治疗费尚未审结,二次治疗费起诉被驳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03-03 05:59)     点击:689

        后续治疗费尚未审结,二次治疗费起诉被驳

    基本案情:

         2009121,原告L从邯郸乘坐H运输公司的长途客运汽车,途径成峰线马头铝厂西侧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L受伤,经事故科认定,原告不负事故责任。事发后原告向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邯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作出判决, H公司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元,后续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宣判后,H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20111118原告二次治疗终结,再次向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二次医疗费等二次住院产生的各项费用。

    代理经过:

    本律师接受H公司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参与了诉讼。经律师查阅相关案卷材料发现,原告第一次向法院起诉时,其诉讼请求中已经包含后续治疗费,第一次起诉一审法院判决后,H公司不服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1121日作出终审判决,而本案原告起诉二次治疗费的立案时间在20111118日,第二次起诉时,第一次起诉审理尚未终结。该案属于重复起诉。于是,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形成了“原告的起诉属于民事诉讼法禁止的重复起诉”的代理意见。庭审过程中,原告代理人和法庭均没有注意到这一情况。经本律师充分的阐述上述观点后,最终获得法庭的采纳。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起诉”。(宣判后,律师积极的建议H公司主动找到原告,对其客观合法的损失给予了赔偿,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

    律师说法:

    重复起诉,是指当事人因一争议诉至法院后,在法院审理终结之前,以同一争议再次向法院起诉。这是被民事诉讼法所禁止的。本案中,原告第一次向法院起诉的后续治疗费尚未审结,便第二次向法院起诉二次治疗费,属于重复起诉。其起诉不符合受案条件。故法院依法驳回了其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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