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资料
王献锋
王献锋律师

加载中...
  • 执业证号: 11101201010486125
  • 资格证号:
  • 地区:北京-丰台区
  • 手机:18511112922
网站公告

    王献锋,北京京默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研究生(在职)、中国政法大学首届刑辩班、中国人民大学第六届刑辩班、中国刑事律所联盟第三期刑辩班结业;衷于刑辩、志于刑辩、专于刑辩;二十年法律从业经历,办案足迹全国一半省份,河北、山东大部分城市,实务经验丰富;具有无罪判决、不起诉决定、免于刑事处罚、单处罚金判决等多起成功刑辩案例,多起缓刑、取保、取保后撤销案件等成功刑辩案例。2020年在北京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北京京默律师事务所,主要业务:刑事辩护和代理、劳动工伤、申诉再审,全国范围内承办律师业务,咨询电话(微信)18511112922。

   近年办理的部分刑事案件:

   1、2015年,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申某盗窃案,申某被指控盗窃4起,经王献锋律师辩护,法院判决单处罚金一千元;

   2、2017年,河北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陈某涉嫌敲诈勒索宣告无罪案,一审检察机关指控三起敲诈勒索,经王献锋律师辩护,法院判决两起不成立;上诉后,二审认定第三起不成立,终审判决陈某无罪。该案被收录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律师经典案例2017卷》

   3、2017年,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李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诈骗案,检察机关指控李某五起犯罪,经王献锋律师辩护,其中数额最大的一起诈骗案,法院判决指控不成立。

   4、2017年,河北省鸡泽县检察院办理的傅某涉嫌诈骗案,经辩护,案件被退回侦察机关,傅某办理取保候审,期满后未被追诉。

   5、2018年,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区分局办理的傅某涉嫌诈骗案,经辩护,成功办理取保候审,期满未追诉。

   6、2018年,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区分局办理的王某涉嫌诈骗案,经辩护,检察机关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

   7、2018年,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辛某敲诈勒索案(二审),王献锋律师为辛某做无罪辩护,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根据辛某的实际羁押期限确定改判了辛某的刑期。   

 8、2019年5月,办理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侦办的某强奸案,在审查批准逮捕环节,向检察机关提出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被采纳,当事人被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期满未追诉。

 9、2019年7月,办理河北邯郸某故意伤害案,经辩护,当事人被法院判决免于刑事处罚。

网站文章
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会见小记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3-02-27 08:39)     点击:640

会见小记

   今天到曲周县看守所会见,顺利的办完登记手续后,找了一间会见室等待当事人到来。足足等了二十分钟,还不见人过来,于是问工作人员,答复说:你们是新刑诉法实施后的第一例会见,已经请示领导,看有什么交待,领导正开会,要等一会儿,工作人员还说了一句非常抱歉之类的话。于是等。半个小时过去了,还没结果。一会儿,院里来了一辆警车,下来两个人,一看有些面熟,原来是办案单位的“民警”。其中一个矮胖的的人下车就说喊了一声:可以会见了。我还不认为是与我说话,后来确信是告知我可以会见。

   会见室,我们两个律师准备工作,刚才的两个“民警”和另外一个人一块儿也进来了,看样子没有离开的阵势,我想,不会是来监听的吧?就故作吃惊的问“你们是要派员监听吗”?其中一个戴眼镜的说:领导派我们过来了。意思是明确要临场监督。我说,新刑诉法实施了,这个案子不该派员,你们这样不符合规定啊。戴眼镜看我提出异议,仿佛恍然大悟,反问:新刑诉法是这么规定的吗?然后勉强的出去了。另外的两个没有说话也跟着出去了。

   会见中。由于会见室的门坏了,已经拖着地,不容易关上,会见过程中门一直敞着。突然,发现对面当事人的眼神有些诧异,仿佛看到我身后的什么。我回头一看,一个矮胖的“民警”就在正门口站着。他的眼睛正严肃的瞅着当事人,好像当事人要向我们吐露的是什么不可告人的秘密。他站在我身后三四米远的地方,我故意提高嗓门“老兄,你在监听我们吗?”,这句话他听见了,连忙说:我什么也听不见。边说边扭头向一旁走去。据说,这次他走后,三人便离开了看守所。

   刑诉法已经实施快两个月了,怎么可能是第一例,只是等办案单位过来的借口罢了。虽然如此,但是这个工作人员的态度始终是很好的,热情而诚恳。可能只是执行着单位的一些规定,为服从或者掩饰而这么说吧。至少说明,这之前,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这里公安是要派员的。后来的三个“民警”在律师的提醒下没有继续监听。也许也是一种进步吧。实际也不难看出,“民警”们好像也不是多愿意过来监听,也是服从着一个不符合法律精神的命令罢了。但愿,这些不符合法律精神的命令少在执法机关产生,但愿我们刑诉法的立法精神能够深入执法者之心,特别是领导者之内心。

发表评论
王献锋:
验证码:   匿名评论

王献锋律师主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