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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献锋
王献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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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 11101201010486125
  • 资格证号:
  • 地区:北京-丰台区
  • 手机:18511112922
网站公告

    王献锋,北京京默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研究生(在职)、中国政法大学首届刑辩班、中国人民大学第六届刑辩班、中国刑事律所联盟第三期刑辩班结业;衷于刑辩、志于刑辩、专于刑辩;二十年法律从业经历,办案足迹全国一半省份,河北、山东大部分城市,实务经验丰富;具有无罪判决、不起诉决定、免于刑事处罚、单处罚金判决等多起成功刑辩案例,多起缓刑、取保、取保后撤销案件等成功刑辩案例。2020年在北京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北京京默律师事务所,主要业务:刑事辩护和代理、劳动工伤、申诉再审,全国范围内承办律师业务,咨询电话(微信)18511112922。

   近年办理的部分刑事案件:

   1、2015年,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申某盗窃案,申某被指控盗窃4起,经王献锋律师辩护,法院判决单处罚金一千元;

   2、2017年,河北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陈某涉嫌敲诈勒索宣告无罪案,一审检察机关指控三起敲诈勒索,经王献锋律师辩护,法院判决两起不成立;上诉后,二审认定第三起不成立,终审判决陈某无罪。该案被收录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律师经典案例2017卷》

   3、2017年,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李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诈骗案,检察机关指控李某五起犯罪,经王献锋律师辩护,其中数额最大的一起诈骗案,法院判决指控不成立。

   4、2017年,河北省鸡泽县检察院办理的傅某涉嫌诈骗案,经辩护,案件被退回侦察机关,傅某办理取保候审,期满后未被追诉。

   5、2018年,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区分局办理的傅某涉嫌诈骗案,经辩护,成功办理取保候审,期满未追诉。

   6、2018年,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区分局办理的王某涉嫌诈骗案,经辩护,检察机关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

   7、2018年,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辛某敲诈勒索案(二审),王献锋律师为辛某做无罪辩护,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根据辛某的实际羁押期限确定改判了辛某的刑期。   

 8、2019年5月,办理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侦办的某强奸案,在审查批准逮捕环节,向检察机关提出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被采纳,当事人被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期满未追诉。

 9、2019年7月,办理河北邯郸某故意伤害案,经辩护,当事人被法院判决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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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土资源部《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的质疑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3-02-15 10:48)     点击:569

   元旦假期期间,俊山律师打电话说代我收了一封挂号信,我问哪里来的,答曰北京。我一下子就猜到是国土资源部,当即让其拆开看看是什么内容,说是通知让补充材料。今天,亲眼看到了这份《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怎么和上次的告知书如此惊人的相似。接到申请书先给来个下马威,发份通知告知补充材料,逾期则视为放弃申请。

像省国土资源厅的告知补充材料一样,我觉得这份通知书仍不免质疑:

   一、该告知书告知的第一项补充材料为:你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表。

    客观上该申请表已经交给河北省人民政府了,我提交的省政府的答复书里能证实,该申请表已由省政府转交给了省国土资源厅,我向国土资源部提交的省政府的答复书和省国土资源厅的告知书均证实了这个问题,既然我已经提出复议申请,那么查明是否依法答复或者审查是否公开信息才是复议审查的范围,难道这张申请表能够作为是否受理行政复议的依据?申请表的确能证实我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省政府和国土资源厅的告知书同样能证实上述问题,为什么就非得要这个申请表呢?

    让我补充这个申请表,客观上我是做不到了。因为该申请表已经转交的省国土资源厅了,莫非要我去省国土资源厅把他要回来?幸亏电脑里还有一份电子版,难道国土资源部要求补充一份复制件?如果提交复制件,是否与原件一致?你怎么审查呢?不还得到省国土资源厅调卷?既然调卷再通知补充这个东西有意义吗?

    二、通知要求我补充《关于征地区片价的通知》(2008132号文件)。我认为国土资源部要求我补充这个文件也是没有法律意义的。我申请的政府信息是征地“区片”的范围或者位置,与要求提交的132号文件没有必然联系,该文件只是提到了征地区片价,而征地区片这个概念不是这个文件规定的,《关于征地区片价的通知》(2008132号文件)的出台是执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规定,征地区片价是国务院提出来的,那么国务院的文件也要提交吗?这是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条件吗?

   该通知书的第三项为“其他相关材料”,其他相关材料是什么材料呢?通知显示,该通知是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29条作出的,也属于是法律文书了,法律文书怎么能不明确呢?你到底想让申请人提供什么材料呢?还有什么材料是相关的材料呢?这也太为难了,提交再多的材料恐怕也难满足这个要求了。

    这个告知书太随意了,他的用意就是给申请复议设置了一道坎儿。不管有用没用,不管是不是具有法律意义,反正我作为国家公权力有权让你补充材料,补充不补充是一回事,不补充正好,视为放弃申请,也就省得复议了。这可是代表最高级别的国土部门,正在审查我的复议申请是否具备受理条件。

   想知道这此的复议申请能演绎出什么结果?还得多点儿耐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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