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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献锋
王献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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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 11101201010486125
  • 资格证号:
  • 地区:北京-丰台区
  • 手机:18511112922
网站公告

    王献锋,北京京默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研究生(在职)、中国政法大学首届刑辩班、中国人民大学第六届刑辩班、中国刑事律所联盟第三期刑辩班结业;衷于刑辩、志于刑辩、专于刑辩;二十年法律从业经历,办案足迹全国一半省份,河北、山东大部分城市,实务经验丰富;具有无罪判决、不起诉决定、免于刑事处罚、单处罚金判决等多起成功刑辩案例,多起缓刑、取保、取保后撤销案件等成功刑辩案例。2020年在北京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北京京默律师事务所,主要业务:刑事辩护和代理、劳动工伤、申诉再审,全国范围内承办律师业务,咨询电话(微信)18511112922。

   近年办理的部分刑事案件:

   1、2015年,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申某盗窃案,申某被指控盗窃4起,经王献锋律师辩护,法院判决单处罚金一千元;

   2、2017年,河北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陈某涉嫌敲诈勒索宣告无罪案,一审检察机关指控三起敲诈勒索,经王献锋律师辩护,法院判决两起不成立;上诉后,二审认定第三起不成立,终审判决陈某无罪。该案被收录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律师经典案例2017卷》

   3、2017年,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李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诈骗案,检察机关指控李某五起犯罪,经王献锋律师辩护,其中数额最大的一起诈骗案,法院判决指控不成立。

   4、2017年,河北省鸡泽县检察院办理的傅某涉嫌诈骗案,经辩护,案件被退回侦察机关,傅某办理取保候审,期满后未被追诉。

   5、2018年,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区分局办理的傅某涉嫌诈骗案,经辩护,成功办理取保候审,期满未追诉。

   6、2018年,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区分局办理的王某涉嫌诈骗案,经辩护,检察机关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

   7、2018年,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辛某敲诈勒索案(二审),王献锋律师为辛某做无罪辩护,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根据辛某的实际羁押期限确定改判了辛某的刑期。   

 8、2019年5月,办理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侦办的某强奸案,在审查批准逮捕环节,向检察机关提出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被采纳,当事人被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期满未追诉。

 9、2019年7月,办理河北邯郸某故意伤害案,经辩护,当事人被法院判决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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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献锋律师:揭秘密传销屡禁不止的根源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3-01-24 11:52)     点击:641

王献锋律师揭秘非法传销屡禁不止的根源

2011-08-25 09:36   来源:法眼看天下   网友评论共0参与评论

 

  河南农民赵作海含冤坐牢11年终获平反1年后,在"能挣几百万"的诱惑下,陷入"资本运作"的传销骗局,备受公众同情。这么多年以来,有关传销骗局的事件屡屡发生,是传销本身诱惑致命?还是有关部门打击力度不够?为此,《法眼看经济》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的王献锋律师。

王献锋律师揭秘非法传销屡禁不止的根源

    法眼看经济:王律师您好!首先,欢迎您做客《法眼看经济》。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王献锋

    大家好,很高兴能和大家相聚在【法眼看经济】。

    法眼看经济:传销在我国出现已经近20年,可能有些人亲身经历过,但绝大多数人对传销的本质还不是十分了解,请您首先为大家介绍一下传销的定义及本质。

王献锋

    2005年8月11国务院颁布了《禁止传销条例》,该条例规定,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我国刑法第241条将传销表述为: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传销本质上是一种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传销活动不是以商品销售为目的、不是为了赚取商品利润,而是为了赚取非法利益,以组织或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缴纳一定的费用,从而获取该费用的行为,甚至已经发展为以欺诈或胁迫的方式使被发展人员交出钱财的活动。是一种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法眼看经济:传销一向被社会斥为"经济邪教",政府多次明令禁止且予以持续打击,其危害性众人皆知,可即便这样,一些人仍然深陷传销泥潭。那么传销有哪些特征足以令这么多的人无法自拔呢?请您简单分析一下这个问题。王献锋

    传销能使这么多人不能自拔,我想应当是如下几种情形:

    1、传销活动以高额"利润回报"为诱饵;传销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在发展"下线"的过程中,承诺以较高的利润分配比例,使得被发展人员在巨大的诱惑面前利令智昏,盲目参与;

    2、被发展的成员中多是一些涉世不深或社会阅历较浅的人员,面对传销人员的花言巧语的"洗脑"无法识破是真实面目,甚至将传销作为一种伟大的事业去奋斗,从而受骗上当。

    3、还有一部分人群属于受亲戚或朋友误导误入传销组织,加入后受胁迫或被非法管制而无法脱身、不能自拔。

    法眼看经济:我们知道传销是通过某些不正当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其危害性很大,那么可否就传销的危害性质以及传销对社会的影响跟我们分享一下您的看法。

王献锋

    以我从事律师执业接触到的案例中发现,最初的传销在形式上是以销售某种商品而存在的,只是不以销售商品为目的,多数人员参加传销组织并非为了获取传销产品,而是为了按照传销组织者的授意购买商品、缴纳费用取得成员资格,然后再发展成员从中获取利益,本质还是在发展成员而不是销售产品。后来演变为,干脆直接取消了产品这个环节,或者产品只是个虚拟的东西,以直接缴纳费用获得成员资格,更露骨的表现缴费成为成员后再发展成员非法获利的本质。

    法眼看经济:传销是非法的,那么,什么是合法的营销?传销与合法的营销区别在哪里?

    王献锋

    合法的营销是通过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而收取合理的对价,从中获取利润。营销主观上为获取合理的利润,客观上从事了客观有效的销售或者服务行为。营销与传销的区别在于;营销销售的是商品或者服务,赚取的是利润。传销是以发展成员而收取费用为目的,然后再层层分配所收受的费用,不劳而获谋取非法利益。

    法眼看经济:目前在我国,对于传销问题的立法情况如何?哪些法律法规对传销做了明确性的规定?

    王献锋

    传销出现在我国大约在九十年代初,作为一新生事物,国家工商总局于1997110发布《传销管理办法》予以规范,短短的几年内不断发生传销组织扰乱社会秩序的情形,2005810国务院出台《禁止传销条例》,对传销活动予以制止。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证实将传销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后国家相继出台各种规范大力打击传销组织侵犯财产扰乱社会的行为。

法眼看经济:网友很关心是否存在传销犯罪的具体罪名?如果有,您能否具体介绍一下其犯罪构成?

    王献锋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传销的组织和领导者依法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该罪所适用的主体为传销的组织和领导者;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为名,以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或没买商品服务等方式取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或层级直接或者间接的以发展成员数量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胁迫他人继续发展成员从事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的行为。对于积极参加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也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当然,传销人员在从事传销过程中有诈骗、敲诈勒索、抢劫等情节构成犯罪的,应当分别以相应的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法眼看经济:有网友谈到朋友正深陷传销骗局中。那么,对于一旦误入传销泥潭的人应该如何自救?您有哪些好的建议跟大家分享一下?

    王献锋

    一旦陷入传销骗局,应保持冷静头脑,根据自身的周边环境在确保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展开自救,在人身自由没有受到限制的情况下,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帮助脱离传销组织并追回相关财物;如人身自由被限制,则应积极的创作条件向周边的人传递相关求救信息,以及时的获得救助。有获知自己的亲戚、朋友陷入传销骗局的也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尽可能的使传销组织得到及时的查处,阻止其继续扰乱社会。

    法眼看经济:最后让我们回到本期的赵作海案中。赵作海,因含冤坐牢后被释放因此成为2010年度的公众人物,所以这起传销案件才引起媒体及公众关注。那么试想如果是普通人呢?是不是就会草草了之?这说明了什么?

王献锋

    赵作海案能够引起媒体及公众的关注应该说他是幸运的,如果是普通人很可能不会引起重视,草草了之被淹没在这大千世界之中。这充分的说明媒体在社会事件中所产生的积极作用,同时也说明我们在制止和打击传销上还存在很大的不足。相关部门应当改进相关措施,为打击和制止传销活动提供更加便捷的途径。

    法眼看经济: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需要补充的吗?

    王献锋

    传销活动给人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带来的危害是巨大的,这不单单来自传销活动的本身。说到这里,不由得想起去年办理的一件妨害公务案:一个河南的中专生,暑假期间找工作经同学介绍误入传销组织,在一次公安机关打击传销的执法活动中,受人利用参与暴力抗法活动,虽然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也存在瑕疵,最终还是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由于本人选择不上诉,故现判决已生效。一个中专生尚未步入社会变变扮演了一个罪犯的角色,给自己的一生留下不光彩的一页。这个案例说明,一旦误入传销组织,不仅涉及非法经营犯罪,很可能还会牵涉到很多的犯罪活动中。传销的危害是是巨大的。

    法眼看经济:再次感谢王献锋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节目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众法网  http://news.manylaw.com/article/2011-08-25/ik5ebq3v-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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