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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献锋
王献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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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 11101201010486125
  • 资格证号:
  • 地区:北京-丰台区
  • 手机:18511112922
网站公告

    王献锋,北京京默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研究生(在职)、中国政法大学首届刑辩班、中国人民大学第六届刑辩班、中国刑事律所联盟第三期刑辩班结业;衷于刑辩、志于刑辩、专于刑辩;二十年法律从业经历,办案足迹全国一半省份,河北、山东大部分城市,实务经验丰富;具有无罪判决、不起诉决定、免于刑事处罚、单处罚金判决等多起成功刑辩案例,多起缓刑、取保、取保后撤销案件等成功刑辩案例。2020年在北京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北京京默律师事务所,主要业务:刑事辩护和代理、劳动工伤、申诉再审,全国范围内承办律师业务,咨询电话(微信)18511112922。

   近年办理的部分刑事案件:

   1、2015年,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申某盗窃案,申某被指控盗窃4起,经王献锋律师辩护,法院判决单处罚金一千元;

   2、2017年,河北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陈某涉嫌敲诈勒索宣告无罪案,一审检察机关指控三起敲诈勒索,经王献锋律师辩护,法院判决两起不成立;上诉后,二审认定第三起不成立,终审判决陈某无罪。该案被收录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律师经典案例2017卷》

   3、2017年,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李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诈骗案,检察机关指控李某五起犯罪,经王献锋律师辩护,其中数额最大的一起诈骗案,法院判决指控不成立。

   4、2017年,河北省鸡泽县检察院办理的傅某涉嫌诈骗案,经辩护,案件被退回侦察机关,傅某办理取保候审,期满后未被追诉。

   5、2018年,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区分局办理的傅某涉嫌诈骗案,经辩护,成功办理取保候审,期满未追诉。

   6、2018年,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区分局办理的王某涉嫌诈骗案,经辩护,检察机关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

   7、2018年,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辛某敲诈勒索案(二审),王献锋律师为辛某做无罪辩护,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根据辛某的实际羁押期限确定改判了辛某的刑期。   

 8、2019年5月,办理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侦办的某强奸案,在审查批准逮捕环节,向检察机关提出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被采纳,当事人被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期满未追诉。

 9、2019年7月,办理河北邯郸某故意伤害案,经辩护,当事人被法院判决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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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书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3-01-22 10:39)     点击:566

申请人王献锋,男,19757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邯郸市xx人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地址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滏河南大街58号。

被申请人河北省国土资源厅,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红旗大街80号。

法定代表人张绍廉,该厅厅长。

申请事项:

依法决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

事实与理由:

20081221,河北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申请人在使用该文件时,无法得知该文件中所规定的每个区片所对应的土地范围,导致该通知无法正确适用。经申请人多方了解均未找到相关信息。

20121020,申请人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对《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中所规定的邯郸市的各区片范围予以公开,并要求书面答复。20121028,申请人收到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答复,告知申请人:按照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已于1026将申请转交省国土资源厅办理答复。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4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经负责人批准并通知申请人可以延长15日。截止今日,被申请人的答复期间已经远远超过法定期限,且没有依法延长。

20121127,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的书面告知,被申请人在书面告知书中认为:“需要补正所查询信息与申请人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相关证明材料,逾期15日则视为申请人放弃申请”。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应属无效;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应当认定违法,理由如下:

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在15个工作日内不能答复的,经负责人批准并通知申请人,可以延长答复期间。被申请人没有在15 个工作日内答复,也没有通知延期,故被申请人逾期答复违反了法律规定。

   二、政府公开信息基于两种形式,一种是主动公开,一种是基于申请而公开。就主动公开来说,与公民具有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政府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应当主动公开。《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作为规范性文件,以“区片”的划分为执行前提,划分区片的文件属于规范性文件的配套文件,配套文件如果不公开,将直接导致《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这个规范性文件无法正确适用,故区片划分信息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依法应当主动公开。另外,征地区片价格涉及公民的切身利益,涉及公民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是应当主动公开的。基于以上原因,被申请人不及时公开该上述信息信息不符合法律规定。

  三、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方式而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没有对申请主体设定更多的义务,只是要求以书面形式提出,注明申请人名称和联系方式,以及申请公开信息的相关内容和答复方式即可,没有提出更多的要求。凡依申请公开的信息都是以生产、生活或者科研的特殊要求才申请公开,提出申请即视为对该信息有特殊需求,没有特殊需求就无需申请公开,有特殊需求政府就应当公开(当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而无需提交相关特殊需要的材料,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制式的申请表也只是要求单位申请人需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而公民申请的则无需提交材料。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证实有特殊需要实属多此一举,与法律规定背道而驰。

   《河北省关于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规定,对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通知补正,规定期限内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但是,并没有对“不符合要求”作出特别规定,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要求,即如上所述“书面申请,注明名称、联系方式、答复方式”即可。如果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没有申请人姓名、联系方式或者信息内容”,被申请人有权要求补正,但是无权提出额外要求。提出额外要求即违反了“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应当认定为无效。

综上,申请人作为邯郸市辖区内的公民,征地区片范围的划分直接涉及申请人的切身利益;另外,申请人作为执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因工作需要,亟需了解上述信息。被申请人作为信息制作的政府职能部门,依法具有公开上述信息并依法予以答复的义务。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拒不答复的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法提出复议申请,请求上级机关依法做出复议决定。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申请人:王献锋

                  201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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