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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献锋
王献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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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 11101201010486125
  • 资格证号:
  • 地区:北京-丰台区
  • 手机:18511112922
网站公告

    王献锋,北京京默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研究生(在职)、中国政法大学首届刑辩班、中国人民大学第六届刑辩班、中国刑事律所联盟第三期刑辩班结业;衷于刑辩、志于刑辩、专于刑辩;二十年法律从业经历,办案足迹全国一半省份,河北、山东大部分城市,实务经验丰富;具有无罪判决、不起诉决定、免于刑事处罚、单处罚金判决等多起成功刑辩案例,多起缓刑、取保、取保后撤销案件等成功刑辩案例。2020年在北京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北京京默律师事务所,主要业务:刑事辩护和代理、劳动工伤、申诉再审,全国范围内承办律师业务,咨询电话(微信)18511112922。

   近年办理的部分刑事案件:

   1、2015年,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申某盗窃案,申某被指控盗窃4起,经王献锋律师辩护,法院判决单处罚金一千元;

   2、2017年,河北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陈某涉嫌敲诈勒索宣告无罪案,一审检察机关指控三起敲诈勒索,经王献锋律师辩护,法院判决两起不成立;上诉后,二审认定第三起不成立,终审判决陈某无罪。该案被收录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律师经典案例2017卷》

   3、2017年,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李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诈骗案,检察机关指控李某五起犯罪,经王献锋律师辩护,其中数额最大的一起诈骗案,法院判决指控不成立。

   4、2017年,河北省鸡泽县检察院办理的傅某涉嫌诈骗案,经辩护,案件被退回侦察机关,傅某办理取保候审,期满后未被追诉。

   5、2018年,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区分局办理的傅某涉嫌诈骗案,经辩护,成功办理取保候审,期满未追诉。

   6、2018年,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区分局办理的王某涉嫌诈骗案,经辩护,检察机关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

   7、2018年,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辛某敲诈勒索案(二审),王献锋律师为辛某做无罪辩护,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根据辛某的实际羁押期限确定改判了辛某的刑期。   

 8、2019年5月,办理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侦办的某强奸案,在审查批准逮捕环节,向检察机关提出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被采纳,当事人被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期满未追诉。

 9、2019年7月,办理河北邯郸某故意伤害案,经辩护,当事人被法院判决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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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经济 帮助金应当制定具体标准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01-22 10:36)     点击:750
  王献锋  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今日接待一例咨询,是一弟弟代表姐姐来问,称:姐姐与丈夫结婚近二十年,女方没有工作在家料理家务和照看两个十几岁的孩子,男方为一货车司机长期出车在外。近期女方患重病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几乎不能自理,医生建议保守治疗,说手术有很大的危险。女方生病后男方提出离婚,且态度坚决,据说男方在外面还有了别的女人。虽没说女方所患何病,听口气应该病得不轻。

    咨询意见为:1、如果男方坚决要求离婚则婚姻关系很难再维持,即便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判决生效六个月后男方再次起诉法院判决离婚的可能会很大;2、要求过错赔偿因举证困难可能很难实现。3、女方患病生活困难可以要求男方支付经济帮助金。问经济帮助金应当适用何种标准,解释说法律上没有明确的标准,一般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根据患病方的病情结合对方的经济状况酌情判决。弟弟对于经济帮助金没有明确标准的解释似乎不太满意。

    以往代理的案件中也遇到过关于离婚时一方患病生活困难的情形,法院一般都是判决一次性给予几千的经济帮助,但病情都不是太严重。今天的案例一方患病丧失劳动能力特别是生活不能自理且无法治愈,还判几千元的确是太低了,常人都不会接受。但应当判多少法律并没有具体标准。现行法律关于经济帮助金的规定是《婚姻法》第42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该规定没有明确生活困难的标准和经济帮助的标准,实践中不具有可操作性,这样的规定对于生活困难程度较轻的当事人来说协商不成法院酌情判决尚可以理解,但对于困难程度较重特别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当事人酌情就会很难接受。夫妻间有互相扶助的义务,既然选择离婚,就应当让无困难的一方承担起应负的责任,法官自由裁量、不确定的责任不能满足当事人的诉求,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制定相应的经济帮助标准,建议规定:一方婚后患有疾病或伤残,另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根据其收入或当地的人均收入结合对方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伤残等级确定支付经济帮助金的具体标准。以切实维护弱势一方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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