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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献锋
王献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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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 11101201010486125
  • 资格证号:
  • 地区:北京-丰台区
  • 手机:18511112922
网站公告

    王献锋,北京京默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研究生(在职)、中国政法大学首届刑辩班、中国人民大学第六届刑辩班、中国刑事律所联盟第三期刑辩班结业;衷于刑辩、志于刑辩、专于刑辩;二十年法律从业经历,办案足迹全国一半省份,河北、山东大部分城市,实务经验丰富;具有无罪判决、不起诉决定、免于刑事处罚、单处罚金判决等多起成功刑辩案例,多起缓刑、取保、取保后撤销案件等成功刑辩案例。2020年在北京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北京京默律师事务所,主要业务:刑事辩护和代理、劳动工伤、申诉再审,全国范围内承办律师业务,咨询电话(微信)18511112922。

   近年办理的部分刑事案件:

   1、2015年,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申某盗窃案,申某被指控盗窃4起,经王献锋律师辩护,法院判决单处罚金一千元;

   2、2017年,河北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陈某涉嫌敲诈勒索宣告无罪案,一审检察机关指控三起敲诈勒索,经王献锋律师辩护,法院判决两起不成立;上诉后,二审认定第三起不成立,终审判决陈某无罪。该案被收录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律师经典案例2017卷》

   3、2017年,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李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诈骗案,检察机关指控李某五起犯罪,经王献锋律师辩护,其中数额最大的一起诈骗案,法院判决指控不成立。

   4、2017年,河北省鸡泽县检察院办理的傅某涉嫌诈骗案,经辩护,案件被退回侦察机关,傅某办理取保候审,期满后未被追诉。

   5、2018年,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区分局办理的傅某涉嫌诈骗案,经辩护,成功办理取保候审,期满未追诉。

   6、2018年,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区分局办理的王某涉嫌诈骗案,经辩护,检察机关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

   7、2018年,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辛某敲诈勒索案(二审),王献锋律师为辛某做无罪辩护,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根据辛某的实际羁押期限确定改判了辛某的刑期。   

 8、2019年5月,办理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侦办的某强奸案,在审查批准逮捕环节,向检察机关提出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被采纳,当事人被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期满未追诉。

 9、2019年7月,办理河北邯郸某故意伤害案,经辩护,当事人被法院判决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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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诉交强险承保公司,案件发还被改判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01-22 10:30)     点击:702

王献锋 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摘要:漏诉交强险承保公司,案件发还被改判

基本案情

2009年6月19日,冀D5****号货车与冀D*****号轿车在道路上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将路经事发地点的原告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冀D5****号轿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冀D*****号货车与原告分别承担次要责任。原告住院治疗终结后,以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冀D5****号轿车车主以及该车辆的交强险承保公司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损失。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做出判决,判决A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元。

宣判后A公司不负,委托本律师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如下:

一、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并直接导致审理结果不公。

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案的发生是由于原审被告某驾驶冀D5****号重型普通货车与李江明驾驶的冀*****号轿车两车相撞,导致被上诉人受伤,属于共同侵权。《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本案中,被上诉人作为共同侵权的受害人只起诉部分侵权人,一审法院应当根据上述规定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一审法院没有依法追加李某为共同被告属于程序违法,并直接导致原本应当由李某或其投保交强险的承保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全部由上诉人承担,处理结果明显不公。

二、原审判决“被上诉人的损失全部由上诉人承担”没有法律依据。

本案属于共同侵权案件,被上诉人在一审中只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应当视为对其他侵权人赔偿请求权的放弃,根据最高法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赔偿权利人明确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承担的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一审被遗漏的共同侵权人李江明在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故李江明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上诉人没有义务赔偿;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本案中,共同侵权的二车辆均为机动车,依法均应当投保交强险,发生保险事故应当由两车的承保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应当由两家保险公司共同承担的赔偿责任原审判决全部由上诉人承担明显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经依法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程序有误,依照《民事诉讼法》153条第1款第4项之规定将案件发还重新。

案件被发还后,一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依法追加冀D*****号轿车车主和该车辆的交强险承保保险公司B公司追加为共同被告,法院判决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分担了原告的损失。

律师提示

多辆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人受到损害的,为共同侵权,应由共同侵权人共同承担侵权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肇事方承担责任。两辆或者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各机动车的交强险承保保险公司均应当承担保险责任,故在提起诉讼时应当一并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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