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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献锋
王献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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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 11101201010486125
  • 资格证号:
  • 地区:北京-丰台区
  • 手机:18511112922
网站公告

    王献锋,北京京默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研究生(在职)、中国政法大学首届刑辩班、中国人民大学第六届刑辩班、中国刑事律所联盟第三期刑辩班结业;衷于刑辩、志于刑辩、专于刑辩;二十年法律从业经历,办案足迹全国一半省份,河北、山东大部分城市,实务经验丰富;具有无罪判决、不起诉决定、免于刑事处罚、单处罚金判决等多起成功刑辩案例,多起缓刑、取保、取保后撤销案件等成功刑辩案例。2020年在北京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北京京默律师事务所,主要业务:刑事辩护和代理、劳动工伤、申诉再审,全国范围内承办律师业务,咨询电话(微信)18511112922。

   近年办理的部分刑事案件:

   1、2015年,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申某盗窃案,申某被指控盗窃4起,经王献锋律师辩护,法院判决单处罚金一千元;

   2、2017年,河北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陈某涉嫌敲诈勒索宣告无罪案,一审检察机关指控三起敲诈勒索,经王献锋律师辩护,法院判决两起不成立;上诉后,二审认定第三起不成立,终审判决陈某无罪。该案被收录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律师经典案例2017卷》

   3、2017年,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李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诈骗案,检察机关指控李某五起犯罪,经王献锋律师辩护,其中数额最大的一起诈骗案,法院判决指控不成立。

   4、2017年,河北省鸡泽县检察院办理的傅某涉嫌诈骗案,经辩护,案件被退回侦察机关,傅某办理取保候审,期满后未被追诉。

   5、2018年,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区分局办理的傅某涉嫌诈骗案,经辩护,成功办理取保候审,期满未追诉。

   6、2018年,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区分局办理的王某涉嫌诈骗案,经辩护,检察机关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

   7、2018年,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辛某敲诈勒索案(二审),王献锋律师为辛某做无罪辩护,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根据辛某的实际羁押期限确定改判了辛某的刑期。   

 8、2019年5月,办理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侦办的某强奸案,在审查批准逮捕环节,向检察机关提出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被采纳,当事人被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期满未追诉。

 9、2019年7月,办理河北邯郸某故意伤害案,经辩护,当事人被法院判决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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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处伤残残疾赔偿金计算有误,一审判决被改判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01-22 10:23)     点击:799

多处伤残残疾赔偿金计算有误,一审判决被改判

王献锋 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基本案情:

2008年9月11日原告乘坐某客运公司的大客车外出时,大客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身体多处受伤住院治疗,腿部的伤情被鉴定部门评定为九级伤残。因赔偿事宜调解无果,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判决客运公司赔偿了原告的各项损失,其中残疾赔偿金58872元。2010年4月,原告以眼部受伤为由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客运公司支付眼部受伤的医疗费及相关费用,法院受理后经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原告的眼部伤情被鉴定为九级伤残,2010年9月16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客运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等费用,其中残疾赔偿金58872元。

代理意见:

本律师受客运公司委托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上诉,在审查了相关证据材料后形成如下代理意见:

一、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左眼受伤是由交通事故所致”没有事实依据。

根据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的两份原始住院病历证实,本案交通事故没有导致被上诉人眼部受伤。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记载眼部病情的病历—邯郸市第三医院的门诊病历证实,被上诉人的眼部症状发生在本案交通事故案发的三个月后,且该病历不能证明被上诉人伤残产生的原因,该伤残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在事故发生三个月后的病情是由交通事故所致没有事实依据,判决上诉人承担残疾赔偿金于法无据。

二、一审判决认定治疗费9261.2元缺乏事实依据。

被上诉人主张的治疗费均为门诊治疗费、药费和检查费,因其未依法提交门诊病历、医生诊断书或者处方;检查费没有出具医生开具的需要检查的医用证明文书,故不足证明上述支出与本案相关联。一审判决认定上述费用没有事实依据。

另外,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的花费共计为9176.6元,判决上诉人赔偿9261.2元明显错误。

三、一审判决对被上诉人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方法错误,属于重复计算。

根据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的邯山区法院和邯郸市中级法院的两份判决书证实,被上诉人在第一次起诉时被评定为九级伤残,相关残疾赔偿费用已经法院生效判决支持。本次诉讼眼部再次被评为九级伤残。如前所述,该伤残尚无证据证实为本次交通事故所致,退一步讲,即便本次的眼部伤残属于本案交通事故所致,对于被上诉人在同一交通事故导致的两处九级伤残,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附录B2规定, 两处九级伤残应以0.22(原九级0.2加本次九级0.02)的赔偿指数计算残疾赔偿金。被上诉人在第一次起诉时,其九级伤残已经依据0.2的指数计算赔偿金并已实际获得赔偿,故本案的九级伤残应以0.02的指数计算残疾赔偿金,一审判决以0.2计算明显错误,加重了上诉人的赔偿责任。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残疾赔偿金问题,因在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09)邯山民初字第272号判决中已判令上诉人因本次交通事故赔偿上诉人残疾赔偿金,参照公安部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附录B“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的规定,上诉人要求按照0.02的指数计算残疾赔偿金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即14718元/元×20年×0.02=5887.2元。故判决变更一审判决的残疾赔偿金58872元为5887.2元。

律师提示:

对于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同一受害人身体多处受到伤残的,计算残疾赔偿金,应当参照公安部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附录B“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的规定,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0≤Ia≤10%,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共计十个等级,根据公平原则,每增加的一处等级应当对应百分之一到百分之十的相应增加赔偿指数,即十级伤残增加百分之一,九级增加百分之二,以此类推,一级伤残增加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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